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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位員工,因為地上有水,
導致員工走過而跌倒,致使員工膝蓋受傷,
需要用石膏固定,醫師建議須休養一個月以上,
是否可以請公傷?發生這件事時員工是因為自己的私事而造成。

2007-01-18 10:14:3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蜜蜂妹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是否可請〔公傷假〕.茲係須查是否為〔職業災害〕!
何謂職業災害
  職災的定義出現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根據這個條文,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分成三大類:
(1)「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裡的「就業場所」是指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例如廁所也包括在內
(2)「作業活動」所引起者,就是指執行職務所引起的;
(3)「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的,比如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公出差、參加活動時之意外都算是。(實務上的判斷標準請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符合上項規定.雇主或個人.即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由事業單位向勞保局.取的〔職業災災門診單〕或〔職業災害住院單〕.申請相關補助!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2007-01-22 12:53: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如果他在公司裡發生
就必須給公假
至於
他是處理私事致傷
就必須以工作管理規則處分
記個大過
並公告週知
才能收防杜之效

2007-01-18 15:48: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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