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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標到一個法拍屋,錢也照規定繳交至法院,但前屋主一直打電話來說,他還有一些廚具未搬走,但在法院未點交前,產權未明,他有權搬走東西嗎?
法院查封後,屋內的裝潢(包含廚具)之所有權是屬前屋主還是後屋主?

2007-01-17 05:04:53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6 個解答



民法第811條〈不動產上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法院在拍賣前,請估價公司估價時,會將附著於房屋的裝潢一齊估價,所以得標人買到房屋,即同時一併購買這些附著物。而非固定的傢俱裝潢就不在估價範圍,拍賣後,仍屬原屋主所有。但因估價時,幾乎都不能進入屋內詳細評估,所以衍生很多認定問題。
法令的規定有時會有漏洞,部份裝潢介於固著物與非固著物之間,認定上會有些模糊;譬如大型中央空調、鐵窗、廚具等,每位法官的看法不完全一樣。
有經驗的投資客,主要希望提早和諧交屋,遇到模糊邊界的附著物,比較不會在乎,甚至在投標價款中預算一筆搬遷費,換取債務人不要拆東拆西。
由於財務發生困難,又碰上房價下跌,請仲介賣,也賣不到欠銀行房貸的錢,很多法拍屋原屋主不得已才走上拍賣這條路;如何與對方溝通協商,讓對方了解固著的裝潢是連著房子一起拍賣的,如未經過得標人同意,擅自破壞或拆除,犯上損壞的刑事官司,是很不值得的,這是點交協調的功力。
我們常舉下列實際發生的案例,讓有意破壞的債務人能懸崖勒馬,避免做出損人不利己的事:
一年前,台中法院有一位被拍賣的原屋主,也是不甘心漂亮的裝潢被賤賣,在法院來點交前,將裝潢全部拆掉,並把馬桶、水管灌水泥塞住後,逃之夭夭;最後被通緝了半年才抓到,但仍然不承認是他自己破壞的,檢查官只得送調查局測謊,在科學的機器前,終於俯首認罪,判了兩年徒刑。
其實房子內部有不錯的裝潢或設備,雖然固著物是含在拍賣範圍內,但「上道」的投標人會多貼補些搬遷費,來補償原屋主的損失,讓交屋圓滿和諧解決,那才是上上之策。


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7-01-17 17:09: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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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5 19:45: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雅珠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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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打擾在這跟您說聲抱歉。

2014-04-22 02:41: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基本上來說在查封之前就要把全部東西搬走
如果不搬的話~就是屬於債權人的
而過戶點交完之後就是屬於你的了
你可以不要給他搬~因為房子是你的
房內的東西都當然也是你的
所以~他是想在您這拿點好處吧~~可能是這個樣子
不然就是想要拿回東西~~
當然~要經過您的同意,
您應該不會想要二手的廚具吧
和前屋主談談看~~他到底是想要做什麼

2007-01-17 06:08: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星星釣客 3 · 0 0

我建議你先了解法規和你所拍的法拍屋公告事項, 就能夠知道怎麼做了. 法規內容 節錄如下:

我家樓下二樓就是被法拍掉, 而原屋主也是以'不拿50萬付裝潢費 就把廁所水管等弄阻塞' 要得標者支付理應的裝潢費, 得標者為了息事寧人所以只好乖乖就範,以平安取得法拍屋.

以前何麗玲也曾經支付100萬請法拍屋的原屋主搬離, 那是有錢人的做法, 如果碰到沒錢, 只能以法及情來處理, 只是時間及心情往往會受影響.

祝你好運哦!!!

法拍屋得標人,在得標七天繳清尾款,依強制執行法,法院約在10天左右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證書的取得,是法拍屋產權的分界點;原屋主房子被貼了封條,只是代表不能再進一步處分,如過戶或設定借款,所有權仍為原屋主的,而非銀行債權人或是屬於法院;承租的房客租金仍然要繳交原屋主,直至執有移轉證書的新屋主出現,才可將租金交得標人。
得標人以移轉證書辦理產權登記,約15天取得新權狀,在核發前,所有權仍是法拍屋得標人。書記官在得標人拿到移轉證書才可聲請點交。法拍屋產權最清楚;尤其自由出價,便宜市價兩成至五成,但讓人擔心的並非產權問題,而是使用權不清楚,亦即點不點交的困擾;不點交的法拍屋,法院没有交屋責任,不是專業投資客不敢亂碰;而有點交法拍屋,雖然有法院交屋的保障,但長達三、四個司法點交程序,對没經驗的投標生手,是相當煩索的。
由於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法律要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房客);房東縱將房子出售他人,房客原有的租約不受影響,租期還有多久?租金月付多少?都不能改變,只是房東換人而已。得標人成為新房東,如果要求法院強制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就違反了民法第425條,所以拍賣時,法院一定會公告「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碰到有租約不點交的法拍屋,不管租約真假,既然公告不點交,法院當然不負責交屋;得標人就得自行與對方協商,或者打官司訴訟解決,對一般投標民眾是很棘手的事情,這就是法拍屋令人詬病,所謂產權問題。
從民國86年強制執行大修以來,有租約的房子在第一次拍賣無人投標時,債權銀行會以民法第866條,租約影響抵押權,請求法院排除租約,使不點交變成點交。現在要在第二次拍賣起的法拍屋,遇上不點交情況,還真是鳳毛麟角,非常稀少了。
而要特別注意,不是產權清楚問題,而是產權不完整的陷阱;跟不點交一樣,不完整法拍屋也很少見,但如投標人不察,迷迷糊糊買到產權不完整法拍屋,不是血本無歸,就是被套牢。
持分產權不完整的法拍屋,在拍賣公告中會註明拍賣持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這種案件幾乎無人投標,因為除了不點交的困擾外,緃使您得標,共有人也會行使優先權,您還是做白工,所以價錢會掉得厲害,最後都是其它共有人買走。但,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有些假性持分法拍屋卻是產權完整的房子,競標者少,低價投標,反而非常值得購買。
何為假性持分呢?
1. 公寓、大樓的土地一定為大家共有,各人所擁有的土地產權都不是持分全部,只要房子的持分是全部,它的產權其實是完整的;拍賣公告絶對不會標示拍賣持分,拍定後不點交。
2. 透天的房子理論上,土地的持分當然是全部,但有下列三種情形也是假性持分:
(1)房子所坐落的土地與隔壁土地未分割,譬如兩兄弟在一塊土地上蓋兩棟房屋,房屋各自登記自己名字,土地則各登記持分1/2,這種房子您買到,再與隔壁協議土地分割,就可恢復持分全部了。
(2)有些透天社區,社區內的道路屬於全體住戶共有,所以每一戶透天房子,都擁有持分不完整的道路土地。
(3)臨馬路邊的透天房子,有些門前馬路為公共設施道路保留地,所有權為多戶左鄰右舍共有,大家除了有一塊產權完整的土地外,也另有一塊持分不全的道路土地。
以上三種假性持分拍賣時,每一位承辦法官做法不一致,有些堅持土地法第34-1條法令規定,公告拍賣持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而有擔當的法官,知道這些假性持分並非產權不完整,而是如同公寓大樓的土地持分,所以不會以持分不完整的方式拍賣。
包含公寓大樓的假性持分,其實還要深入了解房屋與土地坪數的比例関係,分析房屋建蔽率與容積率是否在正常範圍;這需要有関這一方面的專業常識,才能確認是没問題的持分,否則最後還是面臨銀行貸款的問題;通常金融機關不會貸款給持分不全的土地,除非它是真正假性持分。
不論土地持分是否不全,只要房屋的部份持分不全,那絶對是產權有問題的法拍屋,少碰為妙。

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34-1

2007-01-17 05:58:1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6 · 0 0

對方的意思>>

是要你貼她一些錢..


法院未點交前,使用權還是原屋主>>

他有權搬走非固定物>固定物不能破壞(刑事毀損罪)..

建議..你應該跟她好好協商(不要 傷和氣)比較有利..

2007-01-17 05:56:4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ccc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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