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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於今年1/7,剛好輪到假日值班。工作地點在湖口工業區。

中午約十二點離開公司到外面吃午餐,約十二點五十分時,快回到公司時,出了車禍。身體受傷,目前在家休養,但被告知中午那段期間,不算工作時間,所以不能請公傷。

我想請問了解勞基法的大大,是否真的照公司講的不能請公傷呢?
我很疑惑

懇請協助

2007-01-17 06:10: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navo 3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一.按勞工值班,如公司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公傷),現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七條已有規定。

二.再按主管機關歷次相關函釋,亦視為職業傷害:
(一)因加班外出用膳途中發生事故,可視實際情況認定,予以因工給付。(內政部69年12月11日臺內社字第51580號函)
被保險人因加班其工作場所距居住處所較遠,就近用膳於往返用餐地點與工作場所途中所發生之事故,除私人行為及故意犯罪行為外,可視事業場所提供用膳設施實際情況認定,予以因工給付。
(二)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為用餐於往返途中遭受傷害者,得以執行職務論。(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68年4月13日勞監業字第0879號函)
被保險人午餐及晚餐均在作業時間內為之,宜視為「屬於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故其赴工作場所內或外之飯廳或就近赴自宅飯廳,其往返途中所發生之事故,可視為業務之延長,適用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21(4)(現修正為第17條)規定予以執行職務論。
(三)被保險人自工作場所返家用餐,往返必經途中遭受傷害者,得以執行職務論。(臺灣省政府67年5月24日府社5字第49583號函 )
被保險人於工作途中之休息時間(如中午),回家用餐往返居住處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可視為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之事故以執行職務論。
臺灣省政府67年5月24日府社5字第49583號函

三.(一)但是如果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即非屬職業災害。
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5、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二)如屬職業災害,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規定,請公傷假及職業災害補償。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6月18日勞保3字第092003075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左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2007-01-17 07:53: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1.若公司有供餐,你去外面吃而發生車禍,我覺得不能算公
  傷。
2.中午休息時間當然不算工作時間,但是不能因此說不能請公
  傷。
  怎麼說呢?我想大家可以理解通勤上班途中發生意外可請工
  傷吧?但是通勤時間並不算工作時間(0730-0800
  通勤,0800才上班)沒錯吧?但卻也算工作
  傷害,沒有道理中午休息時間要被排除在外。

2007-01-17 06:55: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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