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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一封朋友的委託的事項,其中有關人名與公司暫不公佈,以免造成雙方困擾,內容如下:

我張小弟,於民國92年至萬XX公司應徵助理工作(貿易性質),於同年5月認識了主管呂小貞(29歲),進而認識同在公司工作的廖小章先生(32歲),兩人為夫妻關係,95年2月底經由呂小貞小姐轉至廖小章所開的水果豆腐專賣店工作,底薪為13000元,需打工作契約,內容為需工作至民國98年底為止,否則需賠償新台幣100萬元整,公司目前人口數3人,即老闆廖小章本人、呂小貞任職會計及我張小弟,每日需工作最少11小時,最多14小時,因工作時間太長,遲到需扣薪1分鐘5元,於是老闆娘要求我住在板橋市文化路XX段xxx巷6號1F之宿舍,一個月休假4天,工作期間曾領到最高底薪加獎金17000多元一次,其它均為約領底薪,平日工作包含送貨、顧店、文書處理,假日需至饒河夜市販售商品,每個月需支付老闆2000房租,另付水電費,95年11月底提出辭職,雖老闆婉留,但去意甚堅,終於決定於12月底離職,因工作中薪水太少,不敷使用,曾向老闆娘借錢約12萬多元,離職前老闆扣留我的機車及電 腦一部,償還契約100萬中的9萬元,扣抵後尚欠91萬元整。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為我加勞健保。我本人因生活所需,亦與銀行有借貸關係。
之前的工作(民國92年前),在7-11擔任店長,薪資三萬多元後,自動辭職後,也實知此項決定為一項錯誤的決定。


請問是否有相關機構可以投訴或是申訴?

2007-01-15 14:23: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Harlem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訂定契約要符合資訊對等、公平原則
此契約不合理之處在於
1.約定期間過長(92-98年),一般定期契約多以一年一聘為常見。
2.索賠金額過高,底薪13000,違約金1百萬,明顯不合理。
3.每日工時11~14小時,超時工作(有加班費嗎?)
4.遲到扣薪一分鐘五元,明顯超過比例,如果你一小時一百元,
要是你遲到一小時,豈不是扣三百元。
依勞委會解釋令曠工當日只能扣發當日薪資,一小時扣三百元
是違法的。
5.一個月休四天,一個月工時顯然超過勞基法規範。
6.如果員工數如你所說,不保勞健保亦屬合法。
7.他無權扣留你的資產,請寫一存證信函要他歸還,如果他表示
要你歸還1百萬違約金之事,你可以跟他說會透過勞工局協商,
若走民事法庭,會依法官判決給付,但現在不能給你。
8.如果你的平均時薪沒有到66元,老闆亦違法。

2007-01-17 14:26:06 補充:
可以去工作地點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

2007-01-15 20:42: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報警處理.
因為勞工局或是勞保局勢一定幫不了你.所以.你只好利用警察局.以雇主非法扣押你個人的資產先提出告訴.到時候雇主也依定會提告的.
但是.他的契約內容一定會被法官打槍.因為這是明顯違反善良風俗和公平原則的契約.
因此.你不但可以拿回你的東西.還有可能提出民事的賠償.

2007-01-15 16:47: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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