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簽臨約至正約及過大訂要在14日之內,過咗會點???,另外計算14日是由簽約日即日計定由簽約日的下一天計14日???
2007-01-13 09:13: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熊維尼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唔好意思,可能在下字眼上不夠清晰,我想問問雙方訂立臨約至正約是否不可超過14日,例如:1月1日簽臨約,可以訂2月1日才簽正約嗎???如果訂立正約的日期超過14日會點???
2007-01-13 10:16:03 · update #1
因為好像據聞是罰厘印費???
2007-01-13 11:10:18 · update #2
簽臨約 至 正約 之間要定一個期限,目的係要保護 買賣雙方既權益,
唔想簽左張臨約之後,hold住個盤太長時間。
而 14日係普遍使用既時間。
過左會點… 賣方可能要求撻訂,並收回樓盤;然後另覓買家。
14日係由簽約日起計。
2007-01-13 17:51:59 補充:
若果雙方同意,由臨約到正約之間既日期可以更改;例如 1月1日簽臨約,而訂 2月1日前簽正約是沒有問題的。罰厘印? 應該唔會喎...
2007-01-13 09:42: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vsloy 7 · 0⤊ 0⤋
臨時買賣合約和正式的買賣合約, 通常是訂於14日內完成的, 但就唔係一定的, 這只是一個期限可以給律師有足夠的時間去辦事而矣,只要買賣雙方議定一個日子, 大家同意, 律師又夠時間做野就問題唔大的。
如果沒有依照合約內指定的日子過大定, 咁咪即係冇履行合約羅, 業主咪可以根據合約的條款去食訂或追討佢既權利羅!
法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有正式合約的, 所以, 就算沒有經正式合約的程序, 物業也是可以完成交易的。
2007-01-14 02:13: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GOHO 7 · 0⤊ 0⤋
簽臨約至正約及過大訂要在14日之內是因為要給律師樓有足夠時間去處理有關法律文件,
過咗既話, 賣主可能會當你撻訂, 法律上賣主係可以不賣比買主,
14日既期限, 其實係可以根據賣買隻方的意願再釐訂的, 所以由簽約日即日計或由簽約日的下一天計係冇定家。且可以延長或縮短, 但縮短的話, 除非負責的律師樓好得閒或有特別原因, 一般都係唔會少過14日, 要多過14日都係同樣要有原因, 所以慣例係都係14日既
2007-01-19 23:25:08 補充:
如果訂立正約的日期真係要超過14日既話, 正如我上述所講, 只要賣買雙方同意, 係可以延長或縮短。所以你所舉係例子只要賣買雙方同意係可以超過14日既, 而厘印費係唔會罰既, 但係如果交易成功, 厘印費係一定要比政府家, 詳情可以睇下政府稅務局的網頁:http://www.ird.gov.hk/chi/tax/sdu.htm#03
2007-01-13 11:39: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