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已上班5年 去年9月起公司發生財務危機 沒發薪水已經5個多月 老闆跑去躲起來 公司的某些主管決議 要在1月辦理歇業 於1/5 發通知給我將於1/15終止勞動契約 但1/8時電話告知 將提前於1/10資遣 因為要辦理墊償基金之申請 如果以1/10起算 我應要有資遣費 預告工資 及 新年度的年假10天 這些部分公司都因為老闆不見人影無法處理 員工申請勞工局調解也都無具體解決方法 就算訴諸法律行動 老闆早已跑路出國 我們這些員工就必須這樣認栽嗎?? 這種主管決議的資遣 是合法的嗎??
2007-01-09 10:03:3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et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的建議是盡量跟主管配合,辦理墊償基金之申請,如此還有可能拿回未發的5個月薪資。因工資墊償基金最高可拿回6個月的未發薪水,此由勞保局買單,因我們平常都有支付此筆保費萬分之2.5。
如你所言,老板已跑路且調解也無解。
故自保之道,只有你們這些員工彼此合作,拿回多少算多少,而工資墊償基金就是為了防範此惡劣老板的自保措施。若再不合作,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回來。打官司?曠日廢時,縱勝訴又拿回一張空的債權証書又何用?貼在牆壁當記念而已。
請參考以下:
(一)墊償制度簡介
政府為了保障勞工因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的工資,於75年2月特別依勞基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加強對工資的保障;為落實推展該項制度,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並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業務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勞保局於75年10月成立「積欠工資墊償室」辦理該項業務。
凡適用勞基法行業的雇主應該按當月僱用勞工之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備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未滿6個月之工資,經勞工請求而未獲清償時,勞工得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經查證屬實,即可作為勞工請求墊償之用。而代墊工資後,勞保局須依法向雇主追償,請求其於規定時限內,將代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資料來源:02-23961266轉2921積欠工資墊償室墊償組
www.bli.gov.tw
(二)職災費率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訂定。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之規定辦理。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並至少每3年調整一次。
現行之費率表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3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並自94年1月1日實施,該費率表係按各行業之危險事故發生率及修正時最近5年間職業災害給付之實績因素加以精算,一共劃分16大分類,61種行業類別。
目前現行費率中最高者為「煤礦業」,費率為3.00%,最低者為「金融及保險業」,費率為0.06%,各業平均費率為0.27%。
為落實職業災害保險精神,公平合理的費用負擔,職業災害保險依不同行業訂定差別費率外,並自85年起對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實施實績費率制。而實績費率指對於個別投保單位職業災害發生率以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率高者加收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相反的,對於職業災害發生率以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較低者則減收保險費。
另外,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範圍原訂為僱用員工達10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自92年起擴大至僱用員工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僱用人數之計算是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1年之7月1日起,往前推算1年的平均人數,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比例之3年計算期間,係指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1年之1月1日往前推算3年而得。
參考資料 勞保條例13條規定
2007-01-09 10:40: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洪中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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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謝謝。
2013-10-01 20:54: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試想
主管也是員工啊,不過等級比你高而已。
他大可以放任不管,不去上班,反正你就算要申訴,也不是由主管代表資方。
你如果接受主管的決議,就是合法的。
你如果不接受,主管也不是資方代表,就是不合法的。
不過
如果主管拍拍屁股走人,他也沒拿到資遣費,你也拿不到,屆時你去訴諸法律,你也只能告老闆,而不是告你的主管。
2007-01-09 21:25: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