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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亂用一些罪名記了3支過,前兩支過是因為我說:若大家都站在公司立場想,那員工都不是人嗎?公司一氣憤就記了兩過扣我六千,其中一支是在我已經離職隔天再加記的,記過原因他們貼在公告寫:造謠生事(在職同事告知我的)
等於說我要被扣9000

我事後有找公司理論,副店長說聽某個同事向他投訴,說我跟那位同事抱怨:公司很黑暗...所以這是我造謠生事
但事實上並沒有這回事,而且我還在職時,公司方面都沒有提到這回事,重點是在我離職後以這項罪名記我過,感覺很差!隨便有人去投訴沒憑沒據就記我過,有總被栽贓的感覺...

還有,我在11月23日**部以簡訊告知說我不適用,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我的全勤就這樣被硬生生讓他們坑了,因為我的出勤狀況極佳,他們隨便在整個月還未結束之時,把我革職,有故意不讓我領太多薪水之疑,因為我們的薪水算法是:若整個月出勤正常底薪加全勤是23000,現在被他這麼一扣,我的薪水變成:(沒有全勤)底薪除以27天,再乘以工作天數,這樣算算只有1萬初,還要再被他們剝奪9000元,只剩一兩千元可領,蠻高竿的坑錢方式吧!
做了23天的白工!能想像只剩一兩千元可領嗎

我想要尋求高效率的投訴方式,我已抱著領不到錢也無所謂,但也要他們被罰錢心理準備了,請問有什麼發是可以達到目的?
因為他們主任告訴我,老闆可能會因為一口氣讓我領不到很多錢

2007-01-08 20:56:1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孝小琳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其實我都知道他們違法
我已經委託勞工事業基金會幫我請資方出面協調(1月11日下午),但他們卻是派店長與主任出來談,感覺他們認為是穩贏的,我知道當時除了要堅持立場,他沒證據就說我造謠生事,進而再記我大過
前兩支大過有貼上公告欄,他們寫記過原因:當眾大聲咆哮,我並無咆哮,只是說了若大家都站在公司立場想,那員工都不是人嗎?

第三支大過原因他們寫:造謠生事! 至於公司很黑暗這句話我就真的沒說了,所以那些被記過的原因都不是事實,我實在不能接受!
誰能告訴我後繼動作應該如何做?感激不盡

2007-01-09 15:53:14 · update #1

4 個解答

lvan 及 apple 都已經說出大概的處理方向了!!
基本上像類似的紛爭.在目前中小企業團體裡.可說是家常便飯.
本人給您一個步驟整理.
1.您(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電話等個人基本資料)於何年何月何日?在哪家公司(註名全銜.及公司地址及負責人.聯絡電話)上班?上班期間薪資是否均如期發給?於何月何日在怎樣的情形下遭受公司以記過的處份?扣押多少薪資?又於怎樣的情況下公司利用怎樣的手段通知無需再上班?之後又於何月何日透過怎樣的單位協助與原上班的公司進行糾紛協調?協調的結果如何(協調的結果.註名.對方有無到場協調.若沒有.須向該協助協調之單位索取協調破裂證明書)?原公司有無主動幫員工投保(若無.則要聲明原公司有無表態要投保.需要如何手續)?
2.將上述資料.以段落分明.最好用電腦稿.親自向勞工局申訴!!
3.申訴內容..可訴求..
A預告工資.
B精神賠償(只被栽贓部分及後續影響再想謀職的受創心理).
4.若勞工局無法給予正面的回應.現任的高雄市長陳女士.對於此類勞資糾紛也很為勞方設想.不妨可以整理好.第1項的資料及第2項勞工局的處理情形.向陳市長投訴!! 也不失唯一個辦法!!




2007-01-20 11:10:50 補充:
依照您前案所提
因您工作未滿1年.遣散費恐無法索取.
但可要求給予實際工作天數之薪資.這點是勞基法內明確的指出.並強調工資是勞工付出心血所獲得的報酬.是無法科扣的.相對這點.也是台灣目前些許的中小企業.自命聰明的公司單行法.用以對付不懂法令的員工.
然而.本案要走民訴.勝算是一定有.但累!!
因您是高雄人.陳市長這條路.可行的.剛好她的政見中有提到!!

2007-01-20 06:01: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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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21:48: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uiz 1 · 0 0

1. 簡訊要保留
2. 可以先用電子郵件方式先告知勞保局及當地勞工局
但是必須要填寫您真實姓名、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以方便他們連絡),再加上公司資料(含老闆姓名〝有他的身分證號、住址、手機等更好〞、公司地址含將搬遷的地址、電話、營業項目與狀況等),最好詳述狀況,以及您的問題所在,Mail給勞保局
勞保局意見信箱帳號,反應您的問題→ services@ms.bli.gov.tw

公司是絕對不可以隨便扣發薪水的

如果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規定以及如下函釋,雇主不可以預扣工資,僅得另外向你們求償。
但如果有規定,而內容並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那就是有效的,而可以預扣工資。所以你得先回人事看你的個人資料是否有簽,再看內容是否違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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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提前離職雇主可否依聘僱合約書約定逕自工資內扣發違約金又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始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三四九二六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參酌定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本案勞資雙方間之契約僅規定勞方提前離職應扣發新台幣七千元,對資方提前解僱勞方並無相對約束規定,不盡妥適。
二、另基於工資係勞工賴以維生之主要收入,本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如經雙方約定,而勞工涉有違約時,雇主宜循民事訴訟求償。至約定之違約金如過高者,得依民法第二五二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核減。
三、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訴,申訴之後勞工局會派人去那公司調查..
基本上,法律是保障勞工的...
只要查無屬實或者證人證明你有做出重大違害公司的事由時
公司不得扣發你的薪水....而且他還得要被罰錢

2007-01-09 10:59: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pple 4 · 0 0

1.你的前兩支過,只不過是講了一句話,就被扣六千元,顯然太
重。
2.你的第三支過,主管僅聽一面之詞,就扣你的三千元,顯然缺
乏證據力。
3.你的不適用,就算不適用,公司也必須依法給你預告期,既然
沒有給你預告期了,你就可以索取預告期的工資。
4.另外既然僅是不適用,還不算惡行重大,保留你的簡訊,你還
可以索取資遣費。
5.向勞工局申訴
1.索討遭罰款的九千元。
2.索討預告期工資。
3.索討資遣費。


2007-01-08 22:10:3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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