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火鍋店上班無故離職志去領薪資時老闆說勞基法有規定無故離職的員工需扣40%的薪資請問有這項規定嗎
例如:我工作10日需領10000元可是我只領6000元這樣合理嗎
2007-01-05 22:12:4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們上班時間9個小時一個禮拜54個小時勞基法不是有規定一個禮拜只能上44個小時這樣可以要求加班費嗎?
2007-01-06 09:28:58 · update #1
勞基法沒有這一條
網友所指是的平均工資之計算
而平均工資是計算資遣費的基礎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
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
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
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
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並沒有一條無故離職需扣40%,所以雇主是錯誤的解釋法令。
2007-01-06 09:32: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其實你可以去檢舉看看
但是因為我之前是在麵包店上班
我知道的是
勞基法對於服務業是有一些死角的
也就是說勞基法裡的法條不全然適用於服務業
如果你真的看過勞基法的話
裡面的行業別裡沒有提到"服務業"
可以檢舉啦
但是成效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我之前被老闆辭退
回去領薪水的時候
也是只算我有上班的日子的薪水
其他的都算是我請假不給薪
我問過我們店長
他說老闆有一些朋友就是在法律界工作的
要比法律知識我們比不過他們的
也跟我說可以去檢舉看看阿
但是一定會沒有下文的
2007-01-07 01:14: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瑪蒂娜 3 · 0⤊ 0⤋
(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是勞工與顧主間訂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並不是唯一標準!!.....規定是雇主與勞工間訂定的~勞基法只是一個標準!!....也就是公司與員工間約訂的規則為主(當然不合理不合法,可以尋途徑...)!!
您的問題應該是依勞基法中的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ps:你們公司還算不錯嚕,有勞基法為底...有些地方,無顧離職依曠職論...領的到薪水有點難哩!!
2007-01-05 23:04: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青菜啦 2 · 0⤊ 0⤋
是的.沒錯 勞基法是有規定.
為何無故離職?? 現在年輕人真是我行我素阿. 傷腦經
2007-01-05 22:44: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落日殺神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