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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塊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拍定價二百萬

增值稅四百萬

我該如何向法院申請不用繳增值稅

如果該地沒做農用雜草叢生且有填土有沒有影響

2007-01-06 13:07:0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happysnoopy 1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3 個解答

ANS1:依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按提問之: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拍定價二百萬,則為下次移轉之原地價,只是不知如何算出下次移轉增值稅400萬,若承上意,該申請免繳土增稅的權責單位是稅捐稽徵處,而非法院。若您是拍定人可留意此土地應無地價稅。
但若為原所有權人則在收到法院拍定通知時,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再至鄉鎮公所建設課申請土地分區證明,(須註記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最後寫張申請書,附上前項分區証明,身份証影本,至該土地所在之稅捐單位申請,如此一來則償還設位抵押人之款項會增加,若有剩餘還會退還原所有權人。
ANS2:如果没做農用雜草叢生且有填土並無影響,因不是在申請農用証明,而是向縣市建設單位申請都市計市計劃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所以無影響。

2007-01-08 09:32: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根據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條件,故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為0元。

2007-01-08 08:35: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

增值稅是以出售土地時之價值減掉前次移轉現值後之差額為課稅標的!而這個>>>出售土地之價值<<<稅捐機關之認定方式為;原則上依申報人自行申報,但若申報值低於公告現值時以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但由法院拍賣或向政府標購土地時、以實際標購價值或拍定價作為移轉現值!請問︰你說拍定價為二百萬、增值稅為四百萬!此增值稅之四百萬從何而來?{就算前次移轉現值為零,用拍定價二百萬去減零>>>增值稅也祇不過是二百萬而已>>>何來四百萬之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就算你須繳納四百萬之土地增值稅,依法你也必須一毛不減全部繳納,沒有向法院申請不用繳納的道理!>>>況且法院也不是稅務機關,更沒有核准你不用繳稅之權力,這樣說;版主您是否明白 ?

2007-01-06 16:11: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idayshu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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