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我剛到這家公司前談好薪資27000元~但是公司卻自作主張把我的薪資申報為21000元~專業加給5500元~合計26500元~(500元不見了)
重點來了:
現在常常要求我加班~但是加班費公司卻以21000除以24日除以8小時乘以1.33=145(每小時的加班費)
但是我認為應該是以我的全薪26500除以24日除以8小時乘以1.33=
=184(每小時加班費)
請問各位哪個才對?
我有把這個問題反應給公司~得到的回應是這一切符合勞基法不然你自己去查看看>"<(感覺好像被坑了)
2007-01-04 18:06: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墮落天堂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 加班費應該以全薪計算, 不過你的算式有錯誤, 應該是 26,500 除以 30 天 除以 8 小時 乘以 1.33 >>
26,500 / (30*8) * 1.33 = 146.85 元
勞基法算薪水是以一個月 30 天計算, 不是實際工作天數
2. 當初口頭談的薪資應該是有效的, 但很不幸的你難以證明
不知道當初公司是否有發錄取通知, 報到通知這一類的文件給你 ?? 通常上面會有薪資數字, 這可以當作是聘書. 如果都沒有文件證明, 去申訴的輸面太大了,
但可以心平氣和與老闆談一談.
2007-01-05 11:39: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ichael C 7 · 0⤊ 0⤋
你到勞工局主張4點...
1.勞保的投保薪資不實.
2.加班費的計算協商.
3.要看公司規章.
4.勞工申訴事業單位違法.雇主不得因前項之申訴.而對勞工做出解雇.調職.或是不利的處分.
你就是將你心中的疑問.經由勞工局處理.這是非常合理.合法的程序.
2007-01-07 04:54: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1.經常性給予的都要算薪資。
2.這是勞基法的一大缺陷,但是你試想,當你請一日事假時,是
用21000去算日薪並扣一日薪資,還是27000算一日薪資?
如果是用27000去算,那麼加班費也要用27000去算才對
3.你的加班費應該用27000去算,畢竟談好的薪水,公司無權任意
調降,口頭約定是契約的一種,也要遵守,公司片面調降薪
水,是違約行為。
2007-01-05 06:40: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