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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同事問問以下問題

公司12月初 主管約談部分員工 口頭告知即將被資遣
資遣生效日不確定
同事過一星期後請了"謀職假"
主管簽核同意~
事後 人事部又說不能請謀職假 要更改為事假
同事也同意更改
當然同事也私底下找好工作

公司之後開了勞資會議
資方大翻盤 說明資遣無限期延後 也就是說 根本不知道何時資遣
資遣名單 也沒有確定 但是之前主管就約談部分員工 只是未告知何時資遣
另外之前提到的"謀職價" 也無法變更為事假 還是以謀職假處理

同事的問題是
若等待資遣~會影響到他報到新公司的時間
若離職~因同事簽1年合約 公司尚有簽約金未給付完 當然同事提出自願離職 也會有須賠償違約金問題

請問各位該如何處理呢

2006-12-29 09:29:0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豬頭笨蛋美少女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Austinroad: 那麼 主管承認"謀職假"的話 是否就有依據 我的同事為"資遣" 若預告期優於勞基法的話 是否在 20天預告期到期時 我同事就可自行離開公司呢 ?

2006-12-29 12:06:26 · update #1

1 個解答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發文字號:
(88) 台勞資二 字第 006099 號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因雇主已提出資遣預告,雖未告知確定資遣日期,只有預告期優於勞基法即可,而員工接獲預告依法是可申請謀職假,故貴司人事單位將員工假別改為事假有欠允當~
惟貴司目前雖預告終止勞雇關係,但未明確告知資遣日期,此期間仍屬聘任期間,若您同事因找到新工作而要離職,恐將視為員工自請離職而違約,建議可和資方再作確認資遣日期,以利員工確認現階段找工作是否恰當~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

2006-12-29 11:14: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ustinroad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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