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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週週休 上午時間是8:00上班 下午5:30下班 上午十點和下午四點各休十分鐘 中午午休1小時 ,公司表示晚上加班前二個小時是1.33 後二個小時是1.66 但是如果是例假日加班就只算1 因為公司是採月薪所以例假日已算給員工 故如果是例假日加班就只能算1 不能算1.33或2倍 這樣我們公司是否合理?公司說如果不對要我們拿出證明 ☉.☉~請各位大大幫忙 ...tks

2006-12-29 12:31: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感謝大家的幫忙....

想請教 lvan
您所說的意思是指像我們薪水一個月二萬 平均一天666元 那我們如果例假日加班的話 公司就是只要再給我們666元囉?所以公司還是合理囉?

2006-12-29 16:53:59 · update #1

2 個解答

只是對算法的誤解
所謂1.33或2
指的是平均時薪的倍數
例如你月薪三萬,平均一天一千,當然例假日也算一千,這種說法下,你如果假日加班,除了本來應得的月薪一千之外,另加一千。
OK?

2006-12-30 12:03:17 補充:
你一個月兩萬,平均一天666元,如果你本月只有一個假日加班,公司再付666元的加班費,所以這是合理的。

所以你當月會拿到20666元。

假日加班的意思是,除了當日本來應得的薪水外,另發一日工資。

2006-12-30 12:03:47 補充:
當然合理合法,不然你認為公司應付多少錢?

2006-12-30 12:06:52 補充:
所謂的1.33倍是指你加班前兩小時,如果你平均時薪是100元,你那加班的兩個小時是到133元/一小時。

所謂的1.66倍是指你加班後兩小時,如果你平均時薪是100元,你那
加班的後兩小時是166元/小時。

如果你加班四小時,你會拿到
133 133 166 166=598

2006-12-29 14:52: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這是公司應該舉證這樣的規定是對的.如果舉證出來.或是沒有公信力.可以函文到勞工局.請教勞工局的合法性.如果公司不好意思.或是不敢.不肯.你們員工再代勞不遲.
你看公司如何..........
把問題丟給公司.

2006-12-29 13:46: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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