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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委會規定一個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幾小時?
還有,老闆給每個人一樣的工作量
超過八點半若還沒完成則繼續留下來做到完為止
但八點半之後就不算加班費
(我們5點下班,加班到八點半)
這樣是否違法?

2006-12-27 07:27:1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依據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
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不過這裡所說的46小時,
並不包括假日及例假日的加班時間,
如果超過當然時違法,
可以書面具名跟地區勞動檢查所申訴。


2006-12-28 08:33:48 補充:
法律本就不是為了保障特定人士而訂,
包括勞基法也是,
其實勞基法是本著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訂,
也許法令確有不盡完善之處,
不過不要辜負立法者的好意,
因為他們是本著『讓台灣更好』的精神去做事的人,
希望大家都有所體認。

2006-12-27 09:58: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法律是有彈性的,所以才會有那麼多解釋令,試想如果你的工作量與別人相同,當所有人的工作都能在五點完成,你卻要到八九點才做完,相信勞委會也不會一面倒向員工,該屬於雇主的權利,法律也會保障。

2006-12-27 12:35: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按一日正常工時為八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006-12-27 07:41: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多多麻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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