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中華民國法律及勞基法哪一條規定離職時一定得填寫離職書及交接工作細項嗎???
2006-12-27 07:05:1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米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離職時一定得填寫離職書?
勞工離職在法律上是勞動契約終止權的行使,
只要以意思表示送達到雇主即可,
並不一定要寫辭呈。
若寫了辭呈雇主一直不肯批准,
勞工還是可在預告期滿後逕行離職,
並不負違法或違約責任。
(2)離職時一定得交接工作細項?
勞基法上勞工離職並未規定有需「完成交接」之義務。
不過這應是勞動契約中勞動者固有義務的一環,
勞工有辦理交接的義務,
不可以勞基法未規定而作為拒絕辦理交接的藉口。
以上參考
陳金泉著《勞動法一百問》p113及p135
2006-12-27 08:37: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伊 5 · 0⤊ 0⤋
1.所謂離職書,可分為口頭與書面,只求意思之表示,但如果閣
下不吭一聲就不來,依法雇主可以視你為曠職,連續三日之後
可以依法開除你,而且還不必給你資遣費。
2.在勞動契約中如果有規範職務內容,你當然要遵守契約規定,
此外,你在公司工作,勢必需要運用到文具、電腦等器材,當
然這是公司借給你的,當你接受之後,由於不是你私人擁有,
你當然要有還東西的程序。
2006-12-27 12:39: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中華民國法律及勞基法並未規範員工於離職須填寫離職書及交接工作細項~
就離職書的部份,勞基法僅規範提出預告,並不以書面資料為必要;而移交雖然在法令面亦未規範,但若公司在工作規則, 內部規定或勞動契約內有明訂時,在民法上還是具有效力,若未依約定或規定辦理時,資方不排除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為免有以上的情形發生,建議還是協助完成交接,於情於理都較為允當~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
2006-12-27 11:10: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ustinroad 5 · 0⤊ 0⤋
好像沒有硬性規定....
不過如果能夠寫離職書及交接工作清楚 , 我想這是好來好去吧.
當然 你不想寫所謂的離職申請書或者是交接工作. 也沒人能怎樣
只是好像有點不負責任....
2006-12-27 07:11:3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