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週休二日制,但公司會以強迫方式要我們週一到週四、週六加班(一週工作40hr、加班20hr),且不能拒絕,不配合公司加班就考績扣分或是不想得罪上司,才去加班,而且還有一些奇怪的規定,例如:上班包括加班一天要打6次卡、有同事工作操作機器而受傷,雖然享有勞健保補助,但公司認定為操作機器不當造成公司損失、工作不專心於以記過懲處或解雇、考績連續2個月未達70分則,於以解雇、每個月還要被扣500元福利金。
請問各位~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謝謝
2006-12-24 17:05:5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飄飄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你當然可以拒絕加班,甚至可以用勞基法第四十二條的保障,
來做為拒絕夜間加班的理由。
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
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但你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在公司有合法付加班費的情況下,你
不應拒絕。
2.法律沒有規定打卡次數,不過真是***苛。
3.操作機器受傷難免,不一定是員工失誤,也許是機器本身設計
不良,也許是現場工作不流通,也許是廠房燈光照明度不足,
如果因此解僱,勞工有權提出申訴。
4.每個月五百元福利金明顯過高,一般來講是扣千分之五。
而且要依員工薪資比例。
2006-12-30 07:20: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