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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高雄市的金玉堂工作
純粹工讀性質
他們有所謂的七天的試用期
試用期做滿才可以領薪水
但...做完一個禮拜後
我覺得這份工作不適合我
在滿七天這天告知主管說我要離職
(我們沒有寫任何契約
他們也沒告訴我離職該如何這類的問題)

那位主管一直挽留
但我也很確定的說要離職
沒想到主管竟然說
如果我真的要離職就必需扣三天的薪水
因為我沒有提前一個禮拜說要離職
但我看了勞基第十六條
在該公司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在該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在該公司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但該公司有算在勞基法內嗎
主管一直要我繼續待在這公司
因為他說一個禮拜內會有二位員工離職
可是...這跟我有關係嗎
我想是沒關係吧....
重點我很怕他扣我的薪水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6122209045
這個問題也是我發問的..
其中hellojackc大大的回答我覺得很棒
但我想看看各位的勞基法知識
這個回答內容是正確的嗎

因為昨天和主管談的很不好
也沒有結論就走了
所以我很矛盾今天還要去上班嗎
但我昨天已跟他講說我要離職
只是他沒有說好...


麻煩各位大大了
謝謝

2006-12-23 06:40: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如果真的無法離職
勞基法能保障我的權益嗎
例如我們領到該領的薪水...這類的

2006-12-23 06:42:06 · update #1

3 個解答

告訴你的主管
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勞工如果要離職,比照第十
  六條第一項預告雇主,也就是你所指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三款,三個月內沒有預告期的規定。
  法律的精神是除非法律禁止,否則一切准許。
  也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三個月內預告期幾天,也就是你就算不
  提預告期也沒有違法。  
2.公司規定七天才可以領薪水,明顯與勞基法牴觸,所以公司
  這條規定是違法的。
3.因為勞基法規定員工離職時,雇主要結算薪資給員工,而扣
  薪,亦與勞基法牴觸。
4.請主管出示必須扣三天薪水的法源依據與公司規定。
5.這位網友的回答一針見血,我覺得是正確的。
6.如果你的主管不理會,那就像更高層主管去申訴,並且說明
  如果仍然執意扣錢,由於我不知是否合法,所以我會請勞工
  局出面解釋,如果公司規定與法律規定沒有牴觸,我欣然接
  受三天扣薪,如果公司違法扣薪,我除要求返還應得薪資
  外,尚有權要求返還利息損失,與其他損害性賠償
  (例如出席勞工局的車資與當天薪資損失、連絡電話費、郵
   資費等等,畢竟如果公司不違法扣薪,上述損失不致發
   生)
   利息會以郵局公告定期存款利率為主計算。

2006-12-23 08:34: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8-17 02:59: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自己寫一封信..註明你要離職得日期還有理由.然後用掛號寄出.你自己也要影印一份留底.還有郵局給你的掛號存根.這些都要保存.信的上面也要寫出你寄出的日期.
勞動契約只要有一方提出要終止契約即有效力.所以當你主管接倒此信時.一定會找你談話.你只要表示你離職是非常堅定的就好.
然後問他.薪資何時給.只要主管給的達燕不是你滿意的.你也不用擔心.你就跟主管說...那由勞工局處理了.
你就到前鎮的勞工局寫申訴單.主張你的勞工權利.服務人員會幫你的.

2006-12-24 05:38: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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