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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服務一年多屬於公司的正職員工.因為公司剛買進約500萬的機器設備.要我跟公司簽約三年.說是先培訓一年.後續兩年在公司服務.但是我不願跟公司簽約.董事長竟然要我馬上簽離職.而離職的時間大約一個禮拜..請問這樣公司有違反勞基法嗎?我可以向公司要求遣散費嗎?(煩請各為大大幫我解答.謝謝!!)

2006-12-22 19:13:0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你的問題應該區分為兩個方向來考量:
第一:剛買進來的機器設備是不是最新的,所培訓的技術是不是領先的,如果回答都是YES,那至少在三年之中你比別人都會都瞭解這一項技術與機器,只是綁約三年,是可以考慮的。
第二,設備與技術都不值得也不符你的興趣,建議你不要自行提出辭呈,也不要簽署任何的自行離職同意書,因為會變成自請離職,拿不到資遣費。你應該等資方主動資遣你,那你就可以領取一筆資遣費走人。更進一步,你甚至可以提出資方的不當解雇,請求回覆原職,如此讓資方不知所措。
但平心而論,在一般大企業中(中小型不論),公司往往願意栽培一個人,都會有所考量,相信你應該在工作表現優異甚至有打算將你升遷,如此才會培訓你,但又怕你學會之後,就走了,才會有簽約三年。建議可以好好的討論一下,因為資遣並不是唯一的途徑。

2006-12-27 18:37: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一切都隨緣 6 · 0 0

無故要你簽離職是不合理的。但是不要把場面用僵了,找你的上級主管或公司內人資部門的人出面協調,避免日後找工作時新顧主會連絡舊顧主,反而讓你難看。而且看看有沒有什麼有利自己的證具,例如:錄音之類的。自保很重要...
真的不行找勞工局的人解決吧!祝好運~

2006-12-26 19:45: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樣子講好了
老董,我不願意簽離職,你要是覺得不妥,你大可以循正常管道開除我,但開除之前我得提醒你,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處理,你得給我十天預告期,或十天預告期工資,一星期之中尚可有兩天有薪求職假。

2006-12-23 08:49: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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