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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闆約談了,內容大約是:
說我違反公司的政策(不能上網),所以要我另外找工作,確定按照勞基法給付資遺費,我該怎麼做才能維護我的權益。
1.不能上網是開內勤會議決定的,沒有正式寫入工作規章(而且我來公司二年了,從來也沒有給我看過這個東西)。
2.我們公司的投保薪資都低保,當然連勞退提撥也是,那我非自願性離職,在未找到下一個合適的工作前,那失業給付不就也少了,這點我應該怎麼去爭取我的權益?
3.因為不能上網是怕電腦中毒而遺失資料(而我剛好又中毒),但電腦的密碼確有其他人知道,而且並非是秘密,這樣設備保護不周,也可以算是我的過錯嗎?
4.我在今年有申請過其他的給付,是不是可以一併請求補足呢?

想請大家幫幫我,看我應該要怎麼處理才能維護我的權益

2006-12-21 17:17:2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to lavn
1. 禁示使用網路,並不是全公司的都知道喔(當然沒用電腦的人不知道)。
2.薪資的底薪並沒有那麼低,那這樣是不是公司違法呢?
3.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定,情節重大者?我沒照成公司在資料上的損失,如何認定


再問二位:
那我是不是可以使用勞基法的其他法條,不用經過預告,就通知公司我不做了(因為危害我自身權益在先,經我提出異議還不理會我),並要求資方給付我資遣費呢?

2006-12-21 22:56:05 · update #1

sorry再問一下:
又資方提出,離職日後,加發一個月的薪資,並在期間,可以隨時外出尋找工作,那針對爭議的部份,我應該在何時提出較為恰當?

2006-12-21 22:59:14 · update #2

TO:mei
麻煩在就你補充的內容幫我解答一下喔!
1.--->當然不想啊!但公司以我違返禁止上網的規定,不發資遣,用開除的方式,令我不能接受。
2.-->就說了沒資遣了,只願意多發一個月的薪資給我。
3.-->損失?我有損失啊,我今年請領的生育給付就是最低了啊!那我到底有沒有損失呢?而且我的勞退提撥也少了啊,那可以算是沒有損失嗎?

在者,如果協調破裂,是不是要改由民事訴訟,資方可以以那條來告我,我又可以以那條法條,來請求損害賠償呢?

ps.有那裹可以申請免費的法律協助呢?

2006-12-26 11:24:05 · update #3

還有,到離職日時,我不簽下離職單(也不願發給非自願離職單),那資方會不會不發薪資,或以曠職(因為就沒去上班了)來開除呢?

2006-12-26 11:27:55 · update #4

針對,勞工局協商事宜,我該何時提出比較恰當(離職前或離職後也可以)?
那投保薪資的問題,是不是向勞保局申訴呢?

2006-12-26 11:29:48 · update #5

3 個解答

1.不能上網就算沒有寫入規章中,不代表他不是規定,假如全
  公司都知道,你也知道,那它就是成文規定。
  而且這規定並沒有牴觸相關法令。
2.勞保投保薪資很多公司都以16500投保,而其他都用加
  給的名目,以目前而言,無法可管。
3.你違反公司規定上網,又導致電腦中毒,你說別人也有密碼
  可進,但是就算不理中毒這一項,你還是違規。
適用條文如下: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以你的老闆如果用十二條第四項,你不只沒有資遣費連預告期也可以不給。

2006-12-24 01:42:39 補充:
1.我想公司的會議決議,應該會用某種公告方式,如果有人沒有注意
公告,不代表公告無效。

2.公司若沒有以細項列明薪資項目,雖然不合理,但在勞工局面前卻
也還站得腳。
例如,底薪16500
工作津貼10000
技術加給10000
主管加給10000
這樣就快五萬了,要不是勞保投保規則有這一種漏洞,成千萬上名
雇主也不敢這麼搞,但資遣費的計算,就要照你實際領的計算平均
日薪了。

2006-12-24 01:43:04 補充:
3.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定,情節重大者?我沒照成公司在資料上的
損失,如何認定
A:這一條有點模糊,假設不能上網是成立的(畢竟規定不能上網也
不違法),那麼就是屬於「工作規定」,而此工作規定並沒有與
法律牴觸。
至於情節是否重大,如果你無法舉證中毒事件是因你而起(起碼
是你使用的電腦),公司很可能判定這是情節重大的事件。

2006-12-24 01:43:42 補充:
4.那我是不是可以使用勞基法的其他法條,不用經過預告,就通知公
司我不做了(因為危害我自身權益在先,經我提出異議還不理會
我),並要求資方給付我資遣費呢?
A:是不是公司損害你的權利,單憑一面之詞,難以判定,至於判
定,至於勞工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如果你有下面情事的
話,而且還可以領資遣費。

2006-12-24 01:44:50 補充: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
有受損害之虞者。(你這條不是吧)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應該也沒有吧)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
改善而無效果者。(不能上網不算違害健康)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
虞者。

2006-12-24 01:46:26 補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
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2006-12-24 01:46:52 補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
  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我的給論是,你如果主動要求離職,你沒有辦法獲取資遣費。
而且規定不能上網,能算危害自身權利?
也許勞保低報,但我認為這算法律漏洞,雖然不對,但將來若對
簿公堂,也不一定判雇主敗訴。

2006-12-24 01:47:00 補充:
5.叫資方主動提你離職,你不要先提,你一提的話就叫自願性離
  職,別說找工作了,一個月薪資也不會有。
  不過資方如果願意這樣(依法可以不必給你一個月薪資),當
  然很好。

2006-12-21 20:52: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同意上面lavn網友的以勞基法第十二條處理的回答
但仍針對這案子提供我的看法

你的狀況公司是可以不需要用資遣處理, 因勞工因素造成資遣規定在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無法勝任", 何謂"確無法勝任", 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司法判決中法官多以"能為而不為, 應為而不為"認定,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688號判決中提到"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即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屬之", 你的狀況並非如此, 所以不能以不適任處理

雇主是否可以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來開除你? 癥結點在何謂情節重大? 這也是法無明文規定, 因為開除勞工對勞工影響甚鉅, 司法判決中通常會採取嚴格的角度去認定,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八號判決中提到, "該條文所謂「情節重大」,應係指關於公司財務、產品、履約等業務項目影響重大而言,易言之,必須員工之行為不檢,非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在客觀上及社會一般通念上,均認足以對於雇主之財務、產品及營運造成重大影響,始足以稱之"

你的狀況是違反公司規定擅自上網, 並因此造成中毒, 雖然工作規則中並未明定, 但你已經工作兩年了, 會用到電腦的員工均知道公司有此禁止規定, 所以還是有效的, 而你違反後, 目前雖未造成資料損失, 但仍對公司營運行政上造成威脅, 中毒後還必須進行掃毒清除等作業, 不能不謂重大影響

所以公司如果是要依法開除你, 其實也是站的住腳的, 你在問題中主張雇主在資訊管理上也有過失, 但電腦密碼雖然是別人也有, 但登入上網的人是你, 設備保護不週, 這點我不懂, 上網中毒與設備保護似乎無關, 就算公司電腦有加裝防毒軟體, 也無法保證一定不會中毒

所以本案中, 雇主願意給付資遣費或加發一個月薪資, 這已經是非常不錯的處理了

你希望尋找其他法條,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這點是在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四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你提到勞保的投保薪資與勞退的提撥均以多報少, 這點的確雇主違法, 符合上列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 但請注意同條第二項規定, 你應該從知悉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你在什麼時候發現提出異議的? 如果超過三十天, 你便喪失請求權利. 雖然勞保與勞退以多報少的違法事實的確存在, 如果你去申訴或檢舉, 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雇主限期改善或是依法處罰, 但只要超過法定三十天的除斥期間, 你還是無法依照本條規定請求

上列的除斥期間起始日, 你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總結, 就法論法, 關於本案, 勞工的確較為理虧

2006-12-25 17:46:27 補充:
補充一點, 針對投保薪資的部分, 勞保條例是沒有漏洞的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所以不管你公司的薪資科目有多少種, 只要是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工資, 均應列入投保薪資計算, 而工資的定義如下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006-12-22 07:06: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ellojackc 6 · 0 0

1、公司規定不能上網,你違反規定上網又中毒,公司可以依不適任理由資遣你。

2、公司確定按照勞基法給付資遺費,所以資遣費方面OK。
3、投保薪資都低保,當然連勞退提撥也是,可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要求雇主賠償差額。(第31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4、失業給付減少,可以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要求雇主賠償損失。(第38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

2006-12-22 12:46:34 補充:
1.公司只要願意資遣你,使用任何理由都可以說你不適任,而且公司不願意留你,你還想待這家公司嗎?
2.公司開給你的資遣條件不錯,建議接受.
3.勞保投保薪資不夠,雖然違反勞工法令,但還沒有構成你的損失,建議以公司違法部分為籌碼談更好的資遣條件.

2006-12-21 18:23: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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