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晚上被告知老板要我做到昨天~換句話說我被fire,我不知為什麼哩,我是91/5/2正式任職這公司的。昨天老板再次使用他慣用的技倆把各業務主管一個個叫進去講我的不是~
說我是在公司說閒話的第一人,下班和同事去吃飯都在講公司的不是,還說我煽動別人一起離職!說我罵主管機車和豬頭(我真的沒有罵),硬是冠上一些莫須有的罪名給我!
每個同事昨晚都打電話給我一邊哭一邊在說這事明明就不可能丫~
為什麼我老板這樣對我,且叫我說走就走!
大家要我一定要爭取譴散費,我想請問我這狀況有辦法要到嗎?
如果真的爭的話,老板會不會採取更過份的手段!比如他可能列印我和同事間的通話記錄,甚至把電話錄音這些拿出來了,因為他之前常會說我們鬥不過他的,因為他都知我們在幹麼的,他都有對策,請問誰可以告訴我丫
我的主管和業務要幫我爭取我該拿到的,那如果拿到的錢不如規定的標準話,我可以再爭嗎?
另外我下個月的薪水是領全薪還是算天的呢?那真爭到了,會不會讓我對找下份工作有影響呢???
請大家幫幫忙吧
2006-12-20 10:20: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對了,昨晚有個同事打來提醒我必須先發封mail告知主管說是被告知不用進辦公室的,所以連交接手續都沒處理,這樣容易被當曠職論。想請問各位這種無預警的fire叫你不用來,是不是等於給老板一個把柄說我是曠職呢?
我們公司是六十人的那種國內私人貿易公司,他有個親戚好像是法律顧問,不過老板常會要脅我們說不要和他鬥倒是真的,以致以往被他用這種方法趕走的人都沒有拿到合理的譴散費~
2006-12-21 07:13:48 · update #1
另外再補充一項,我們公司有安裝監控軟體的~
2006-12-21 07:34:42 · update #2
唉,今天老板又像神經病一樣的叫我回去上班哩~
為了錢又只好忍了
2006-12-21 19:45:06 · update #3
我最後走了,原因是我在部落格罵老板~都不知是對的還是錯的
2006-12-27 18:10:03 · update #4
雇主可以開除員工原因是在勞基法第十二條, 其中第四款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你老闆開除你, 所提的理由如果要對照法條, 大概就只有這一款比較接近
我相信你沒做過雇主說的事情, 所以這個爭執點應由雇主舉證, 證明你有說閒話罵主管
問題是, 就算真有說, 是不是就可以開除, 勞基法第十四條中何謂情節重大? 這點字法律上沒有任何定義, 就算公司的工作規則有規定, 也不見得就算是情節重大,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勞上字第三十八號判決中提到, "故工作規則雖得就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其工作規則之情形為懲處規定,惟雇主因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仍應受該條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即以其情節重大為必要,不得僅以懲處結果為終止契約之依據。"
所以如何認定勞工的行為是情節重大, 上述提到的判決中,法官就提到, "該條文所謂「情節重大」,應係指關於公司財務、產品、履約等業務項目影響重大而言,易言之,必須員工之行為不檢,非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在客觀上及社會一般通念上, 均認足以對於雇主之財務、產品及營運造成重大影響,始足以稱之,蓋不經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影響勞工之權益至鉅,設不嚴格限縮解釋,僱主動輒以情節重大為由而終止契約,實不足以貫徹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所以你老闆所提到的狀況, 就算真的是事實, 也無法構成情節重大的要件, 也就是說, 老闆不能開除你
那雇主是否要給你資遣費, 雇主資遣勞工的規定再勞基法第十一條, 而你的狀況完全不符合, 所以雇主不能也不會依照第十一條資遣你
第十一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後續的動作該做什麼呢? 建議你先去提出申訴, 雇主當然有可能提出通話記錄還是其他證據, 但你也要做準備, 例如你得想想如何證明你沒有做那些事, 說那些話, 在調解時去主張雇主非法解雇, 如果幸運得到支持, 你再提出你要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讓你離開公司,
如果在勞工局協調破裂, 最終的方式就是考慮要不要提出訴訟了, 提出訴訟曠日費時, 但你贏的機會蠻大的
下個月的薪水, 老闆不能扣你薪, 你出勤幾天就該給你幾天, 你與這家公司的勞資爭議, 原則上對未來的工作是不會有影響的, 除非新公司要求你繳交原公司的服務證明, 那麼原公司會不會在證明中亂寫一通, 這就不得而知了
薪資的部分補充一點, 依照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 如果雇主不要你去上班, 後來證明雇主違法, 這段期間雇主仍應支付你工資(還可以加計利息), 不過這點必須經過法律途徑確認雇主違法並請求給付, 只有在勞工局調解是很難做這項請求的
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2006-12-21 12:54:42 補充:
針對補充說明的回覆
雇主只是在嚇阻員工, 因為大部分勞工不懂的法律
所以只要搬出他有法律顧問或是問過律師
勞工就會信以為真
你沒再去公司是雇主要求的
他不能因此記你曠職
老闆當然不可能給你書面通知說你被開除
所以當這個爭執點有需要澄清時
你可以找證人
發E-mail當然也是一種方法, 更好的方式是去郵局買存証信函, 寫一寫後寄給雇主, 證據力更強
公司有監控系統是公司的事, 只要你真的沒說過那些話, 那就什麼都別擔心了
2006-12-20 11:40: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ellojackc 6 · 0⤊ 0⤋
首先你是不是有雇用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沒有,就必須先證明你有被僱用,可以到所在縣市勞工局要求列印勞保投保記錄證明,以證明被僱用,或取得薪資匯入證明等等,因為雇主常會用承攬而非僱用關係逃避。
第二、非法錄音或取得私人通話紀錄,犯了妨害秘密罪,他如果不在錄音或通話中,他就糗大了,可以用以刑逼民和解的技巧達到目的。
第三、勞保投保記錄會計算投保多少時間,勞基法規定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資遣費。
第四、如果未遭受任何處分資方要求離職必須有正當理由,或給資遣費加一個月預告工資。資遣費計算最近六個月薪資平均乘以年資,不足者依比例計算至月,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特休假未休完的也必須計算日薪給你錢。參考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公司如果有定工作規則、勞資會議等等也必須一併參考。
第五、下個月薪資以天計算。
第六、先過這關再想下關吧,反正萬一新老闆問原老闆,不論你爭不爭都不會說你的好話,況且現在一般都不會管以前如何,應該看你的能力和人格特質而定吧。
第七、可要求勞工局開勞資爭議協調會,不過如果老闆熟悉這些東西,一般都不太有用,只是煩他,給他壓力。
第八、如果萬一不行,只好找各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的免費法律顧問,民意代表服處諮詢訴訟勝算有多大,金額有多少,再決定是不是以訴訟方式拿回該拿的錢,畢竟訴訟是很煩又耗時花錢的事情。
第九、如果可以,現在開始錄音和收集老闆、同事的談話錄音、有利文件等等,或許會有用,因為老闆愈強勢愈容易露出敗訴的致命點。
我現在就在進行資遣費訴訟,希望對你有幫助,加油吧。
2006-12-20 11:12: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河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