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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有規定契約勞工作滿多久可以升為正式員工嗎?(最好附文)契約工已經作ㄌ18ㄍ月ㄌ還沒升為正式員工,真ㄉ一肚子火,希望有勞基法ㄉ文拿去壓公司!謝謝!

2006-12-19 22:39:1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ㄚ宏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我假設你的工作是一天八小時的全時工作
並沒有所謂契約勞工與正式員工之別,這稱為定期契約員工與不定期契約員工,差別就在於資遣費。
條文如下
第 九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
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十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
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
算。
就要看你的情況適不適用第九條

2006-12-20 08:47: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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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7 08:22: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anda 1 · 0 0

1、你的情形於『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相關規定可視為正式員工。(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2、契約工需從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一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二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4、所以工作18個月不可能從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所以需視為正式員工。

2006-12-20 18:01: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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