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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中公司(資方)可以安排或限定公司內
員工所擁有特休假需給公司安排使用嗎???
如有7天特休者需給公司4天使用不可自由休假等.....

2006-12-20 07:58: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wen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1、勞基法中特別休假排放,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應依下列規定: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2、7天特休者需給公司4天使用不可自由休假等規定,是經過勞雇雙方協商(一般是與工會代表),訂定特休假相關規定,並不違反勞基法。
3、重點是給公司使用不可自由休假,如年度終結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是否依法發給工資。

2006-12-20 17:30: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勞基法是原則性的法律,不可能規定太細,不足之處都由勞委會以解釋令規範。
特休假並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給公司使用或安排,但一般常理
休假斷無由公司安排(例如去上課)的理由,如果公司有此安排你不妨向勞工局提出不同看法。

2006-12-20 08:26: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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