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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在補習班工作,當初公司說要加入勞健保,需扣薪水,卻沒有實際講出要扣多少錢 。原本以為是扣440(底薪1650)沒想到這個月的薪資,勞健保扣了3000元。而且加班費並沒有依照勞基法給付。但我和雇主溝通之後,他卻說: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無法改變。 

  因為這個原因,讓我不想待在這裡工作,但本身和公司簽約半年,我和他提過離職,他都會用簽約來威脅我。說如果我要離開,就要告我。但簽約書上面,只有註明 不得擅自離職,並沒有詳細說明離職該負的責任。

  我想請問,遇到這種事,該如何解決呢?

                     謝謝。

2006-12-19 18:39: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橘子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1.若薪資16500應扣勞健保合計440元,但多扣的2560元,請提出你的薪資單做為附件,申訴至勞工局請求公司返還,另外請求加班費差額部份,依法令說明,勞基法乃勞工最低勞動條件之要求,而勞基法乃強制法,違反該法令無效。
2.你自己本身必須先依照勞基法所述,給予雇主一定時間之離職預告期,在未滿三個月只要做到意思之表達即可,這些均務必先撰寫一封存證信函給公司說明,你希望做到何時,給予多少天預告期,並依照勞基法所述己善盡告知離職之義務,另外,請公司於何時將尚欠之薪資歸還給你,這不只是警悌作用,也為你自己日後留個依據。
3.你還是可以離職的,因為那樣的合約根本不生效力,除非公司有對你做培訓,花了教育訓練費用,並要求你在受訓完成後必須在公司任職多久做為回饋,這就是可行的;再來,另公司並沒有因為你的離職而造成損失,公司是無法要求你做出賠償的。

2006-12-20 08:43: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pao 6 · 0 0

1.拿著薪資明細寄到健保局、經濟部、教育局、勞工局,告訴
  他們該補習班未依法扣勞健保,並且向水果日報投訴。
2.你就不要說你要離職,你就說我願意繼續做,但合約並沒有
  說不得召開勞資協調。
3.既然如此,你就說那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來
  辦理離職,有法源依據就不叫擅自離職了吧。
  順便寄個存證信函給他。

2006-12-19 21:12: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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