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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公司任意解雇員工˙可要求哪些賠償˙我們是小老百姓會勝訴嗎?
現在的公司都以三個月試用期為由˙任意解雇員工˙在公司旺季時就請一堆人來工作˙等到三個月一到快淡季˙再把這些人辭退合法嗎?
公司的理由˙卻是跟我說˙公司人員已滿邊˙對我比較抱歉˙我問他請問我有違反公司規章嗎?他跟我說沒有˙只是現在公司不用這麼多人˙下班的時候去人事那繳交證件˙制服˙我在反問他˙為何公司滿邊還一直請人˙我很氣為何我沒犯錯公司任意解雇˙我只要公道˙請各位大哥大姐替我解答好嗎?

2006-12-19 14:35:5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帥氣型男man小傑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1.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是不代表雇主不能設試用
期,只是試用期間法定福利一項都不能少,公司福利在
符合公平原則下,可以暫時不給你。
也就是例如老闆的小姨子跟你一樣是新進員工,他如果
有員工旅遊,你不能沒有。
2.在勞基法中,雇主只要認為員工不適任就可以解僱,但
是他必須要付資遣費,如果你的試用期超過三個月,雇
主還要給你十天預告期,或十天預告期工資。
3.會不會勝訴,就看你的雇主是不是真的違法,而且第一
關是勞資協調會,勞工局也不是法庭,沒有仲裁權。

4.只要辭退過程符合勞基法規定,何來違法之說。
5.公司人員已滿編,這不代表你不適任,所以你顯然站得
住腳,就看你要用那個立足點去爭取,如果你是爭取要
留在公司,那麼就攻這一點。
如果你是要爭取資遣費,那麼你應要請雇主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他如果不開你就不走,也就是法律上你
仍是他的員工,你就跟他講,除非你開立證明書解僱
我,我是不會自願離職的,

2006-12-19 16:09: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86)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二、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1、勞基法已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以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
2、試用期期間,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發給資遣費。

2006-12-19 16:20: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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