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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1.補習班叫老師簽約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嗎?

2.他在裡面有提到【....。本人於任職期間,時間未至,不可擅自離職。以上若有未照規定者,當月不予給薪。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方圓五公里內從事或開設補教行業。本人認同上述各項規定,並將確實遵守,倘若有違反之情事,因而肇致xxxx補習班之任何損失,本人同意無條件擔負賠償之責,並接受相關法令之處分。】
(1)若時間未到離職的話是只有沒辦法領到當月的薪水而已,還是也要無條件賠償?
(2)若是無條件賠償的話,那金額不就是依他們自己的意思去要求?

2006-12-17 09:00:3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機器娃娃●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lvan:
(1)『擅自』離職的意思是未經告知就沒去上班嗎?
那我有事前告知,我12月15日跟他說我做到12月底!!(我任期未滿三個月)
他說『事情不是這樣做的啊!叫我回去把合約看清楚再考慮看看!這份合約有給律師看過,一切都是照法律的!』
(2)在面試時完全沒有提到要簽約的事,是11.20日那天才叫我簽的。簽約時,他們並未主動說明其內容及期限(態度隨便)。我問他們日期要怎麼寫?他們回答就寫95年11月1日至96年11月1日就好啦! 那這份合約也具有法律效力嗎?

2006-12-18 05:59:03 · update #1

3 個解答


1.並不是所有的勞雇合約都可以成立,也不是所有勞雇
  合約都不能成立,要視合約內容有無違法與違反公平
  原則。
2.就你所提到的,如果擅自離職,你就不能拿到當月薪
  資,這一點來看算相當合理,至於需不需要再賠償其
  他的東西,如果合約沒有載明(如果也沒有口頭聲
  明)是不需要的。
3.不能在方圓五公里內從事或開設補教行業,是屬於競
  業禁止條款的一種,這並不違法,常見於高科技產
  業,因為一般高科技產業的研發人員掌有公司商業機
  密,如果研發人員帶著機密跳槽,對於原公司的傷害
  並不小。
  例如最近GOOGLE執行長,可能就是競業禁止條
  款的問題被微軟控告,雖然勝訴,但也被限制不能在
  某時間內做跟微軟一樣的業務。
4.金額要依合約的要求,如果合約沒有載明,那表示他
  們不能任意加金額。
  另外何謂「擅自」離職,如果你滿三個月以上,如果
  真的要離職,你要給十天預告期,如果老闆不接受你
  的預告期,你可以寫存證信函給他,用存證信函來證
  明你已經給了預告期,雇主不應以「擅自」離職來扣
  你當月薪水。
5.至於你的合約,最好逐條檢檢視。


2006-12-19 00:31:13 補充:
字數限制,我回答在評論裡

2006-12-17 11:00: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契約是屬於雙方同意的約定.當然有法律上的效用.
但是.既然是契約.就要在雙方討論之後.如有意見的地方.就應修改.而不是每人都是簽約了事的.
你的這一份契約.有明顯的缺點....
1.完全是一面倒的契約.
2.沒有明確數字的契約.
3.沒有說到雇主如有違反契約.或是違法時.應如何賠償對方.
4.沒有提到在限制對方就業的同時.雇主也要有相對性的付出.
所以這是一份有爭議的契約.也可以說是沒有誠意原則的契約.對錯個一半.

2006-12-17 10:21: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嗯...其實看了你的說明我很同情!你要不要打電話給蘋果日報踢爆看看!我朋友上次有用過這招,真的很好用,他們老闆馬上乖乖ㄉ付錢!而且我朋友現在還在那間公司工作呢! = = +

2006-12-17 10:15: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之翼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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