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請問一下服務業有試用期三個月嗎.....如果有在試用期內自己認為不合適可以當天自行請辭嗎?

還是公司規定你做到何時才能離開呢?

謝謝各位幫我解答一下

2006-12-17 08:54:4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酷騰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1.法律沒有適用期的規定,但是不表示雇主不可以用前一段時
  間來當做觀察期,但在適用期期間,法定福利一項都不能
  少。
2.以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你要在三個月內離職,依法
  是不需要給預告期的,但基於工作道德,給幾天預告期是必
  要的,假如你掌有公司文具、資產,你也要有一些交接期。
3.但公司如果以過份的期間來約束你,你就先向雇主溝通,再
  不行向勞工局申請協調。

2006-12-17 11:06: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86)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雖然勞基法適用期規定以刪除,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

2、工作三個月內自己認為不合適,依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離職不需預告,所以自行請辭辦好離職手續就可以離職,公司規定不得牴觸勞基法。

2006-12-17 15:31: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嗯...其實看了你的說明我很同情!你要不要打電話給蘋果日報踢爆看看!我朋友上次有用過這招,真的很好用,他們老闆馬上乖乖ㄉ付錢!而且我朋友現在還在那間公司工作呢! = = +

2006-12-17 10:16: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之翼 5 · 0 0

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了, 從民國八十六年施行細則修正後便已經取消

依照勞基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規定, 你在到職後三個月內離職, 不需要提前預告雇主, 如果是超過三個月未滿一年, 便需要在十天前預告

公司當然有公司的規定, 如果比勞基法規定的期間還長, 那麼就以勞基法為主

2006-12-17 09:18:5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Hellojackc 6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