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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油封製造業裡算台灣最大的

不過他的休假制度我很納悶

現場人員是所謂的隔週休

這樣算起來一個月應該要有六天的休假

可是公司都會要求人員出勤 變成一個月頂多休假兩天

另外該休假卻出勤的四天只發給你一天的基本工資不算加班

如果公司要求你加勤 你不去加 就會扣個50塊到1000塊

這樣他有違反勞基法嗎?如果有我該如何檢舉呢?

一天正常工時是八小時 那吃飯時間30分鐘是要算進去嗎

還是要扣掉變成一天工時只有7.5小時呢?

2006-12-17 10:01:2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嗯...其實看了你的說明我很同情!你要不要打電話給蘋果日報踢爆看看!我朋友上次有用過這招,真的很好用,他們老闆馬上乖乖ㄉ付錢!而且我朋友現在還在那間公司工作呢! = = +

2006-12-17 10:15: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天之翼 5 · 0 0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2006-12-19 02:57:55 補充: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2006-12-19 02:58:44 補充:
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2006-12-19 03:00:37 補充: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006-12-19 03:02:29 補充:
所以說依勞基法規定,你完全有權去告你們公司,不過,告了以後,你得小心是否會被公司視為不受歡迎人物,因此,最好能協同公會組織來處理較好。

2006-12-18 21:56: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utemate 2 · 0 0

1.休假日上班就算加班,除了原本的日薪外,另還要加倍給日薪。
意即你的薪水如果算月薪,一個月30000元,那一天就是1000元。
所以休假日加班就算兩天的錢。
也就是你本月有兩個休假日是上班的,那麼你拿到的薪水就會是
32000。
2.如果你休假日不去,公司是不可以給你扣薪,加班付加班費
不加班當然領不到加班費,如果再扣到本薪就違法了。
3.這當然有違法。
4.一天正常工時是八小時,你吃飯的三十分鐘就沒有算下去。
所以一般公務機關都是早上八點上班,下午五點下班,九個小
時,中午一小時休息時間。
或是有的公司是上午九點~下午六點。

2006-12-17 10:50: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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