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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找到一份工作
今天工作第4天就受傷
是腳掌被重物壓到~~整個腫起來
幸好沒傷到骨頭
因為我剛去工作不知道勞保申請好了沒
還有受傷這段期間我有什麼權利
哪些東西可以申請理賠
那如果我不想要在從事此份工作的話
會影響到我的權力嗎?

2006-12-14 19:17: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傻瓜龐克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如果傷好了再跟雇主說不想要這份工作
這樣沒問題嗎??
感覺有點不負責

2006-12-15 01:38:26 · update #1

所以說我在受傷這段期間跑醫院的錢都可以跟公司請款??
我有一個朋友他以前工作也是受傷,好像有理賠耶
不過忘了是勞保賠還是團保賠的

2006-12-15 23:24:21 · update #2

2 個解答

***有關勞工保險的部份

1. 因為我剛去工作不知道勞保申請好了沒??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因此無論公司是否為您完成加保作業,對您來說權益是不會減損的,只是給付的單位是勞保局或公司~

2. 職災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1)診察 (包括檢驗及會診) 。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3. (職災)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有關勞基法的部份
1.醫療補償
 勞基法第59條第1款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薪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如果傷好了再跟雇主說不想要這份工作這樣沒問題嗎??
 是否繼續從事這份工作要看您對這份工作的興趣與個人職涯規劃,與您是否有申請職災是無關的,因此不用感到抱歉~

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祝 順心

2006-12-15 07:04: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ustinroad 5 · 0 0

1.工作中受傷,屬於職業傷害,雇主應負單義務如下:
a.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b.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2.不用擔心勞保申請好了沒,雇主如未依規定保勞保,所有醫療費用由雇主負擔.
3.不想要在從事此份工作的話,等到醫療結束確定身體無遺存傷害後再離職,受傷期間千萬不要自行離職,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2006-12-15 00:33:35 補充: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2006-12-15 00:33:49 補充: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59

2006-12-15 20:11:34 補充:
如果傷好了再跟雇主說不想要這份工作
這樣沒問題嗎??
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雇主離職,就沒有問題,責任問題看個人觀感.

2006-12-16 20:22:36 補充:
所以說我在受傷這段期間跑醫院的錢都可以跟公司請款??
依勞基法規定,是的.

2006-12-14 19:32: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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