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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公司枉顧員工意願任意將員工調到不願意去的部門(工作地點一樣),或是甚至將員工調到不同的廠區上班(離家更遠),請問員工有權利拒絕而且原有的工作可以保住ㄇ???即使工作不能保住而遭到資遣,起碼還有錢可以拿

2006-12-15 13:39:1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請問公司如果將員工調職到另一個更遠的廠區,請問有公里數限制嗎

2006-12-20 04:52:49 · update #1

2 個解答

1.一般進公司時所簽訂的工作契約中,會註名需配合公司需要做職務調動,所以因工作需要公司調動職務很正常。

2.公司做職務調動需符合以下五點原則: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3.如果違反以上原則,可以與公司協調,或向勞工局申訴。

2006-12-15 15:51: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基本上這要看當初工作契約如何定;如果沒有明定,那麼公司將員工進行工作輪調其實很正常。
如果你無契約約定來保障你拒絕調動的權力,公司是可以開除你且不給資遣費的。
如果雇主以第十二條第四點來對付你,仍要透過勞工局協商。
另外,如果你的職稱是行政人員,難道雇主不能調你到會計部、財務部、總務部當行政?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2006-12-15 13:52: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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