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如果我的薪水是月薪4萬元,
我的老闆想要節省勞健保費的支出而只申報2萬元,
另外兩萬元用現金給付,
但退休金也有給我2萬元的12%(=4萬元的6%),
那這樣他違反勞基法哪一條呢?
因對條文不是說很熟悉找不到,想多了解一下,那他會被罰什麼呢?
而對我(勞工)來說,會有什麼權益的損失呢?
一旦發生職災死亡意外,我所獲得的保障是一樣的嗎?
2006-12-11 20:08:4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那這樣他違反勞基法哪一條呢?
2006-12-12 04:01:25 · update #1
那這樣他違反勞基法哪一條呢?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1)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那他會被罰什麼呢?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1)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對我(勞工)來說,會有什麼權益的損失呢?
一旦發生職災死亡意外,我所獲得的保障是一樣的嗎?
基本上對您來說,若遇到保險事故時,是不太會有爭議的,因為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但屆時若真有保險事故發生,您領現金的部份必須要據證,證明這是屬薪資所得的一部份,才能包含在投保薪資的範疇,不然公司不認帳時,勢必有勞資糾紛的發生~
試想,您遇到保險事故時,還有時間或力氣去舉證嗎??況且您所提出的證據是否成立還是個問號,為省去未來潛在的麻煩,建議還是核實投保才是對您及公司的上策~
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祝 順心
2006-12-12 04:25: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ustinroad 5 · 0⤊ 0⤋
1.萬一發生職災,勞工保險只能保險你有投保的部份,也就是兩
萬那一部份。
當然違法,不過雇主低報底薪,但以加給計算薪資,已成為業
界常態。
要舉證雇主違法並不容易,他會說給你的薪水本來就是兩萬啊
其他都是職務加給、主管加給、特殊加給、交通加給....
2.6%是下限,雇主要提12%也OK,關於退休金你是沒有差別的。
3.勞基法中沒有相關的罰則。
2006-12-12 08:28:44 補充:
不過會損害到未來勞保的勞工退休金
2006-12-12 03:28: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