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會算資遣費的人可以教教我嗎?
本人于94/1/17~95/11/24月薪$28000
不知可以領多少資遣費因為卡在新舊制,
請大家幫幫我..很急....謝謝^^
2006-12-11 11:02:0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匿名:你好!
您的問題敬答如下:
1…請各位會算資遣費的人可以教教我嗎?本人于94/1/17~95/11/24月薪$28000,不知可以領多少資遣費?因為卡在新舊制。
***你自94/01/17到職,工作至95/11/24,並於2005/07/01選用勞退新制。(僱主有按月為你提繳6%退休金)。
資遣費A:適用勞基法部份:94/1/17~94/06/30工作年資5個月又14日。以6個月計算。資遣費=1/2個月
資遣費B:適用退休金新制部份:94/07/01~95/011/24工作年資1年4個月又24日。資遣費=0.5+(4+24/30)/12/2個月=0.70個月。
資遣費A+B合計:0.5個月+0.7個月=1.2個月平均工資。
資遣費=28,000*1.2=33,600元
預告工資28,000*20/30=18,667元(未預告時才能計算)
合計33,600元+18,667元=52,267元
****假設你自94/01/17到職工作至95/11/24,未選用勞退新制。
適用勞基法部份: 94/01/17~95/11/24工作年資1年10個月又8日。資遣費=1+11/12個月=23/12個月。資遣費=23/12個月平均工資。
資遣費=28,000*23/12=53,667元
預告工資28,000*20/30=18,667元(未預告時才能計算)
合計53,667元+18,667元=72,334元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8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勞工局老志工
2006-12-11 11:55: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台南阿公 6 · 0⤊ 0⤋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這個法條出處有錯誤,應該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2010-12-09 13:20: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幽蘭琴 4 · 0⤊ 0⤋
這4我找的^^
資遣費是以被資遣生效日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底薪+伙食-請假扣薪)的方式來計算
未休的特休假要以全薪計算發給(如底薪30000 日薪是1000 那未休之特休要每日發給1000)
你說的"把特休併入年資中一併計算資遣費"是否指公司把未休之特休假一起算錢發給呢?如果是這樣 那並不違法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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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今年2月13日資遣基準日
94年特休及93年未休部份要給薪嗎?
A:94年特休要給薪 93年不用(除非貴公司特休可累積)
Q:年資11年3月特休21天要如何算?
可把特休21天與年資合計為(21/30天+3月)/12+11年=11.31
如此為基準*全薪計算嗎?
A:這樣算比較清楚
11年3月的資遣費計算是11個月+3/12(0.25)=11.25個月
再加上21/30=0.7(特休未休部份)
還有 如果沒有預告期 你還可以再領一個月薪資
所以總共是11.25+0.7+1=12.95個月
資遣費是依平均薪資 因我不清楚貴公司薪資結構
假設資遣生效日前六月平均薪資為三萬
(平均薪資為資遣生效日前六月底薪加上交通伙食等固定給與津貼減掉請假的薪資平均 業績獎金等非固定性給與均不計算)
就是30000*12.95=38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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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如果是固定性給與 也要算在薪資計算基準之中
2006-12-11 11:08: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墨‧霜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