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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11的工讀生,做了三個多月,有簽約。
已跟老闆說因課業關係不再繼續做了,但由於並未一個月前提出,所以老闆要我再多做三個月,不然要扣薪水的一半外,還要用一半的薪水來給付違約金(從一開始的每小時扣10元)。
我時薪不過才70,若每月每小時扣10元,等於一小時才60元,連66都不到....
另外也沒保勞健保,老闆說我自己沒跟他提說要保,所以三個月後才會保(三個月算是適用期)。
工讀生也沒有報廢(過期商品)可以吃,上班時間不能聊天。
也沒有所謂的全勤獎金可拿。


想請問各位,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2006-12-11 18:54:3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Fei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1 個解答

1.你有簽約應從其約定,那你就說我現在提,我一個月後離職就
不算違約吧?
2.雇主幫員工投保勞保是義務,不是勞工提醒才做;而且是到職
第一天就要保,你可以用這理由"要脅他",你不給我離職(如果
還扣薪水),我就去總公司、勞工局申訴你違反勞基法。
3.工讀生也沒有報廢(過期商品)可以吃,上班時間不能聊天。
也沒有所謂的全勤獎金可拿。
A:這幾項不算違反勞基法

2006-12-12 03:35: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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