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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剛好是我工作滿三個月的日子
老闆今天才告知我說叫我做今天
說我不適合這項工作,但他們也並沒有事先告知


我要發問的事
1那這樣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2顧主沒有任何的告知就叫我離職?
3後來再我的請求之下請老闆給我半個月的時間找工作,找到再離職
但他們竟說請假要扣錢,這樣何理嗎?

2006-12-04 19:07: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1那這樣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答:可以,因為並不是你自己提出要離職的,即是所謂非自願性離職,所謂非自   願性離職,只要不是自願離職,或者不是勞基法12條解僱要件的事由,都   算非自願性離職。2顧主沒有任何的告知就叫我離職?答:除了勞基法第12條解僱要件的事由以外,一般來說是不行的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是也有例外,若雇主付給你預報工資的話,就可以沒有任何的告知就叫你離職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3後來再我的請求之下請老闆給我半個月的時間找工作,找到再離職但他們竟說請假要扣錢,這樣何理嗎?答:當然不合理,請看勞基法第16條後面: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以在法規許可範圍是不能扣你薪水的

2006-12-04 20:13: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泰山一哥 7 · 0 0

1.今天剛好是我工作滿三個月的日子,老闆今天才告知我說叫我
做今天說我不適合這項工作,但他們也並沒有事先告知
A:三個月以上要有十天的預告期,但你說今天剛好三個月,
又在今天說,所以不給預告期是可以成立的。

2.這樣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A:並不損及你領資遣費的權利,你並不是自願離職,而且勞
基法也沒有適用期規定,所以你的老闆不能以試用期為
由,不給資遣費。

3.顧主沒有任何的告知就叫我離職?
A:算是有告知吧,依法在三個月以上要有十日預告期,但你
在三個月以內,很難要求預告期。

4.後來再我的請求之下請老闆給我半個月的時間找工作,找到再
離職但他們竟說請假要扣錢,這樣何理嗎?
A:因為無預告期的義務,請假當然要扣事假的錢。
但如果多扣你的就不對了。

2006-12-08 12:44: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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