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我被上一個公司無預警開除,要求我簽下解僱書,原因是公司說我犯錯而且情節重大,因我當時並未承認自己有錯,所以我不肯簽,後來公司立刻重新打了一張文件,內容是我未依照公司規定作業,主管並不停的催促我簽下後,要我立刻離開這家公司,雖然遭受到這種待遇,但我當時年少不懂事,不知如何申訴,打電話詢問人事部能否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得到的答案卻是因為我犯錯,公司不開給我這個證明,受到無情的對待....
後來我到另一家公司上班,但不幸的是沒多久就被我的前一家公司給併購了,因為我要負擔家中經濟,在合併後只好忍氣吞聲留下來繼續在這家公司上班,上個月公司又再次用相同手法相同理由,要我當天就收拾東西回家,還跟我說不是針對任何人,這次並沒有要我簽下文件,但對我已造成二次傷害,我隔天立刻到勞工局申訴,並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付遣散費,現在在等待開協調會,但前幾天有先約在勞工局做一次協商,因為還有幾個人被開除,公司說他們情節重大所以要被開除,其他同事有做錯的,但比例較少的,就視情況記過處份,而我那天看到報表資料才知道原來我也是屬於比例少的,我詢問為何也要開除我,這樣豈不是有雙重標準,公司卻說我不一樣,因為我是累犯,我真的很難接受,
我想請問是否可以對現場一直提到我是累犯的人提出何種告訴?
請問在法律上這樣構成累犯嗎?(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回答這一點)
但我並沒有承認我做錯什麼,公司可以針對我個人而隨意開除我嗎?
我上次所簽的文件是否對我會有影響?
我是否可爭到遣散費?訴訟費與時間成本大約需要多久?
請幫幫我!謝謝!
2006-12-03 19:05:3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三隻小豬繪本屋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已先寄出存證信函,並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 與雇主解除勞動契約, 並要求資遣費
但雇主今日也寄給我存證信函,附本給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還說我的陳述與事實不符....
我想請問這樣勞工局是否還願意協助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
2006-12-09 15:39:10 · update #1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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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8 22:43: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GUCTVIXIIOJY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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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3 11:46: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準備相關資料跟勞工局申訴 你這樣要的到資遣費 以工作不釋任 也要的 到 之前 我再北部 某大科技公司 也是如此 被逼簽退 事後想來真是心有不甘..........
2006-12-12 23:09: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更正:失業給付是依照合格的申請失業給付者的
離職日往前推算六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做計算
可領取投保薪資的六成,不是以薪水來做計算的
目前最高投保薪資是四萬三千九百元,不是你賺多少
就投多少.賺二十萬元的人.最高頂多投到四萬三千九
很多公司通常會低報投保薪資或是公司耍賴不交勞
保費用.所以有要申請失業給付的民眾請先去查清楚
再到就就服站辦理.避免辦好了又要撤案很麻煩的~
2006-12-10 23:57:56 補充: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資格
必需是失業給付未領完者(失業給付總共有六次可申請)
且找到新工作後工作三個月始可申請
獎金就是你未領完的一半
例如:
假設你每個月可申請一萬元的失業給付
在領二次後就找到新工作了,(剩四次沒領)
那麼在新公司上班三個月後可以申請
提早就助金(前提是公司有幫你加勞保喔)
獎金就是4*10000/2=20000(元)
很讚吧.有新工作的薪水又有獎金^_^
2006-12-10 18:53: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葉小姐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