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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1.29...叫我做到11.30就好
因為遣散費問題還沒談妥...我離職手續還辦好..我也還沒簽名..
但今天12.1我去上班...公司一主管說..你昨天已經辦好離職手續..
可是我強調還沒...他後來拿離職單來...叫我補簽...我說不要!!!!
最後他們還是不讓我上班...沒有我的卡...還跟其他同事說...
他已經不是公司的人...不是公司的人不能進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

2006-12-01 18:08:0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恩恩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原本就是因為他們要資遣我..談不攏..
那現在我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中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記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勞工權益之虞者

中的這兩條..再次提我的遣散費嗎???

2006-12-01 18:21:10 · update #1

還有就是..我今天去勞保局..查..才發現公司勞保費...只給我保20100..但我薪資是26000...健保就不知道..因為這是公司集體報的...他們現在不讓我進去..我沒辦法問...這樣算違反勞工法令嗎???

2006-12-01 18:23:46 · update #2

我剛進公司..薪資是兩萬..後來調23000...再調26000..
勞保適用工資投保...健保是用薪資投保是什麼意思??
我本薪..底薪就是26000(沒有家一些有的沒有的)...搞不清楚這樣..公司到底有沒有違反

2006-12-01 18:40:13 · update #3

3 個解答

hellojackc懂好多喔
可以幫我解答問題嗎?

2006-12-02 10:02: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關於你的問題,建議你不需要再到公司去做無謂的抗爭, 你可以直接去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會發函給公司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

但在申訴以及協調時你可以做以下的主張
一.雇主無原因解雇你,如果是資遣,那麼必須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法定要件如下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其中第五款中"確不能勝任", 雇主須負單舉證責任,證明你真的不能勝任

如果是開除,必須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法定要件如下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果雇主是以其中第四款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雇主也須負單舉證責任

二.去申訴前先向勞保局與健保局查詢自己的投保薪資, 上勞保局與健保局的網站查詢投保薪資分級表,看看自己的薪資應投保多少金額, 如果真的有少, 再協調時
主張雇主違法
投保薪資是以工資計算, 何謂工資, 再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有定義如下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可以不列入工資的項目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如下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
一○、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一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請將你的薪資條帶去協調, 依照你的各個薪資科目認定是否為工資, 大部分公司的薪資結構, 全部都是工資(也就是全薪), 加班費也是屬於工資

四,我建議暫時不需要以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雇主資遣你,因為這樣拿的比較少
你先主張是雇主要資遣你,你也同意, 反正你也不可能回去工作了
但是雇主要資遣你必須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間預告你,規定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照你的年資多久看看預告期是十天還是二十天還是三十天,因為你的雇主沒有給你預告期, 所以你可以主張雇主必須給你預告工資,也就是預告期如果是十天, 那雇主必須給你十天工資的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與資遣費是不同的

資遣費不是用談的,法律有規定,不過這牽涉到你有沒有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的年資,還是全部年資都是適用勞退新制
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的年資(就是一般說的舊制年資)資遣費計算應依照勞基法第十七條, 試用勞退新制的年資,資遣費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計算如下
勞基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2006-12-03 00:09:54 補充:
John
謝謝你
我不敢當
我還有很多要學習的呢
請在知識+將您的問題清楚描述
只要是我知道的
就會盡力幫你回答

2006-12-01 19:35: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ellojackc 6 · 0 0

沒簽名是聰明的作法
你應該到勞工局不是勞保局申訴你的案件.

2006-12-01 18:38: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ichael C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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