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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某連鎖麵包店當正職
近日因許多工讀不滿公司制度而離職
導致店內人手嚴重不足
公司便要我們十二月禁休
想請問...
這點合理嗎= =?
亦或是合不合法~_~

另外,加班費部份
每日正常上班為九小時
超過的話是一小時85元
無論超過多久都是85
由於人手不足
店內甚至有人卡兩個班上了十八個小時...
難道沒有更高的加班費嗎= =a

2006-11-24 21:03:5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123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當然不合法!按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  農、林、漁、牧業。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三  製造業。四  營造業。五  水電、煤氣業。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七  大眾傳播業。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注意您目前在網路上調的勞動基準法並不包括:餐飲業!但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告餐飲業(不含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自是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台88勞動二字第00一三五九號函已指定餐飲業為該法第三十條之一行業。故.仍受勞工工作權保障.應依勞基法辦理!如:第    5    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第   30- 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也就是最多12小時)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所以.按法:因不知你的時薪.以加班費85元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已加給三分之一第   24    條計之.前兩小時若為85元.平日時薪為63.75元.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應為106.25元.所以上了18小時.應計工資:1.平日8小時:63.75元/h x8h=510元.2.加班2小時:85元/h x2h=170元.3.加班8小時:106.25元/h x8h=850元.(1+2+3)=1530元.申訴管道:1.老闆2.勞工局3.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建議:這種摳門的老闆.不跟也罷!建議離職.另起爐灶!

2006-11-29 12:5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看看他 的答案
TT77。TW

2014-10-14 20:50: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3-10-26 20:27: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勞基法有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若需要加班,雇主需徵求工會或是受雇者之同意,每天上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正常8小時+4小時加班),加班的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支薪,遇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也應放假並支付薪資.若雇主需受雇者於休假日工作者,應加倍支付薪資.

一天上18小時是可以拒絕的喔~

2006-11-24 21:42:0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蜜魯可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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