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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的組長說勞基法規定一個禮拜上44小時,因為在我們組長未調過來時,我跟其他兩位同事已經協調好,我一個禮拜上5.5天,其他兩個同事各輪流一個禮拜來上班,我可利用其他時間補休,但現在聽組長這樣說,變成我一個禮拜上5.5天是正常的,是這樣嗎?
ps:我們公司是上市公司

2006-11-24 09:02: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不論公司是否上市都要遵照勞基法 )

2006-11-24 16:13: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依照勞基法規定,每天正常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工時則以48個小時為上限。老闆若想要求加班,必須徵求員工的同意。在休假部分,服務滿一年有7天的年假,應該為大家所熟知。此外,勞基法在婚、喪等事項都有相關規定(見附表),公司只能較法定優厚,不能低於標準。 勞基法請假規定簡覽

假別  期間                   薪資給付

婚假  8天                    全薪

喪假  3~8天(視對象而定)           全薪

病假  全年最多30天               30天內半薪

事假  全年最多14天               不給薪

公假  如兵役點召、選舉、公會會務假等       全薪


為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所需,現行法定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原則上員工加班的前兩個小時,是按平時每小時工資的1.33倍計算,第3、4個小時則是1.66倍。至於休假日加班,或因天災、突變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2006-11-24 22:23: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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