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本人有點問題希望可幫到我, 因本人早幾日前買樓落了二萬元正定金, 但只是臨時合約, 當時我是付上支票,第二天而業主透過地產通知取消買賣. 本人與地產經紀表示要求賠償, 對方話業主支票未過數, 而且合約無條款賠雙倍定, 所以業主不作賠償, 在此請問大家不知可否要求業主賠雙倍定金, 又從何途經.
2006-11-21 17:07:3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zoe 2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一般的臨時買賣合約內容通常會有不履行合約的處理,如果你份臨時買賣合約裏面冇這條文, 但你自己簽左名同意也沒有辦法了!
你的地產代理可能涉及疏忽責任, 沒有保障客戶的利益, 如果條文有不履行合約的處理, 你可以去小額錢債法庭告賣方, 如果條文冇講明不履行合約的處理, 你可以去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你的地產代理疏忽責任, 沒有維護顧客應有的利益, 有冇得賠, 要等審判結果!
如果仲有乜野關於置業的問題, 歡迎電郵比我gohoproperties.com.hk
2006-11-22 03:06: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GOHO 7 · 0⤊ 0⤋
如果業主已簽了臨約並收了支票,他過數与否是他自己的問題。如果他一年不過數,你的錢一樣要放在支票戶口不能用也無利息。
無定明賠償金額並不代表不用賠,我建議你先迫地產,無結果便把業主和地產找到法庭作公平判決。
既然業主作了錯誤决定簽了臨約,便要為此作補償。
2006-11-22 05:29: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anTanHappyDay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