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便利商店做了4個多月 店長跟我說要離職要1個月前講 可是我做不下去了 所以我只有口頭在兩個禮拜前跟他提說要離職 也沒有辦離職手續 因為他一直講一些有的沒有的 也沒說要我寫離職單 說要我等到他找到人代我的班 我等不下去了 所以我就直接走人 可是 不是說工作滿3個月者 要10天前離職嗎? 我沒辦妥離職手續 會被算連續曠班3日 被革職而領不到錢嗎? 可是我又聽現在的老闆說 他說我直接離職 最多也只能扣我3天的薪水 我叫我哥哥去幫我領的時候 他說我因為曠職薪水都扣光了 我哥哥跟他說 最多也只能扣3天的薪水時 他卻又說 因為我工作表現不佳都扣光了 我剛進去做的時候 他跟我說時薪90 但是我領第一個月薪水卻是寫時薪85 他還跟我說他幫我調高了5元 我就感覺他好像在坑我.. 是我有提出來他才幫我調到95的 PS. 我這是去年11月份的事情 如果可以我還能領到錢嗎?
我有把這件事情跟我現在的老闆講 他說我還是可以領 可是我也不清楚是怎樣 可以為我解答嗎 拜託!!
2006-11-20 07:11: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依照勞工條例
如果無故礦職三日以上 就可免職
但雇主必須將扣除礦職日後的薪資發付給該員工
礦職一日 一般都是扣一天薪水
這是真的嗎?
2006-11-20 07:47:56 · update #1
1.你只要前十日預告就可以了,所所以兩週已經做足了預告期。 第 15 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二、口頭知會已經算是離職手續了,他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如果在 這段時間他不理會,不代表你的離職預告無效。 找人是他的事,你不必管他。三、如果他算你不給預告期離職,假如他不承認預告期,用曠職三 日的話。 假設你11/1起就不去上班,11/1.2.3三天後仍然不上班,雇主 就依連續曠職三日,辭掉你。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四、但是他頂多是不算11/1.2.3這三天薪水,11/1以前薪水必須照實 給付。 依勞委會解釋令「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 也就是他不能倒扣你之前的工資。五、向勞工局申訴,要求照實給付,此外工作不佳你可以要求雇主 舉證。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 (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2006-11-28 09:38: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基本上我認為你直接找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出面處理比較快..
因為寫完申訴單後.勞工局就會直接打電話給你以前的雇主..
但你這是去年的事情了,要是看他之前有無幫你保勞保.
證明你的平均薪資.再下去算你實際上能領到的薪水..
如果你前雇主一直囉唆.勞工局也會搬規定條例出來反駁他..
比我們自己因為不確定法規而站不住腳..
2006-11-20 07:26: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ㄚ璋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