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劃內農地使用有何限制?可以變更作``非農業上的使用嗎
2006-11-16 19:56:0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根據都計法41條,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
又題目所問,農地使用是在農業區內嘛?
發布都市計畫的地方是哪裡?因為有台北市和高雄市及台灣省三種不同的施行細則之分,假設為台灣省已發布都市計畫地區
可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施行細則32條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的規定及29.29-1.30條規定
第 29 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
閒農場相關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
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 、客 (貨) 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 (氣) 站、運動場館設施及第三十條所
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
場。
二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
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十
五公尺。
三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 (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
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
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
建築。
四 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其種類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 (氣
) 站,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作物栽培設施,以
供栽培農作物之溫室、網室、育苗室、水平棚架設施、管理室、菇類栽培
設施及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使用為限,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作
物栽培之使用,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但書規定設施之申請,縣 (市) 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
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 30 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
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
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 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 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
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如果要變更做非農業使用促進土地利用,土地權利關係人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向前述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人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後予當地機關(參都計27-1)
2006-11-16 20:48: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eris520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