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您好:我們公司為北投知名溫泉會館,因年關將近,月前已耳聞公司將裁撤三分之一人力,本組員工原有七人,已壓縮至二人輪班,最晚1930下班,下班後業務轉至櫃檯,日前公司以擔心夜間無人接聽電話處理業務為由,〈櫃檯已有人處理〉要求輪晚上班,1230到2100下班,已由人事主管將員工辭職書強迫無法配合者一律填寫,要求一週內自動辭職走人!本人因晚上要照顧家庭,向公司反應 皆無法解決,感覺到公司雖無裁員之名,但有裁員之實及企圖,詢問過人事主管也不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因已服務一年半了,其規避資遣的態度太過於明顯,請問我應該如何因應及可否向勞工局緊急申訴?受理細節為何?
因當初進公司時並無此項排班規定,未經勞工同意,公司強硬安排輪夜班是否合理?無法配合即要自動辭職!是否合法?本人自認並未違反勞動契約書,再者,如配合後,又說要輪2200,2300的班又該如何面對其裁員之企圖?平假日也可能被安排「值班」的情況下,公司僅將值班以「每小時計算的值班津貼」給付休假,而非《勞基法》上有關於「加班費」方式給付,是否合理呢? 實奈於無力 煩請達人緊急解惑!
2006-11-11 05:10:3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壹尾魚 6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急診!昨日去勞工局才得知30天內須主張申訴,但已是最後一天了,月內試輪了二週因人員不足而停止〈有會議記錄〉,這樣也算在30天的主張申訴期限嗎?經考量回覆公司願意輪班,主管竟要我自己辭職!勞工局志工表示可先寫存證信函給公司告知主張,如無解,再填寫勞資爭議申訴書,問題1:存證信函應如何填寫及注意事項?問題2:申訴程序是否如此?感謝各位達人的指點!無奈的勞工。
2006-11-14 19:10:38 · update #1
依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規定(資遣費)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目前貴公司輪班及變更上下班時間是公司單方面的決定,已於您報到時所議定的工作時間有所出入,且影響到您個人的權益,您可引上以上的法規,向公司主張資遣費並終止勞雇關係,以及向公司索取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但注意要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祝 順心
2006-11-15 08:59:14 補充:
「郵局存證信函」的目的,是要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文件證明收件人確實已收受此信函,寄件人事後若有投訴(或申訴)、申請調解、訴訟等時可作為有利證據之一所以,您填寫時一定要把:1.雇主於何時有違反勞動法令的措施;2.該措施對您產生的影響;3.您所引用的法條;4.您所提出的主張(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5.雇主應給付的時限...等~而存證信函是正式的通知函件,但並非絕必要,但勞工局的人員已經這樣講了,那還是寫一下吧,記得寫完後可先給有法學背景的朋友或勞工局義務律師看一下~
2006-11-14 05:58: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ustinroad 5 · 0⤊ 0⤋
我曾是飯店業主管
給你一個經驗
由於飯店是勞力密集行業
多多少少在勞工權益 尤其是工時都會有所壓榨
通常只要你向勞工局申訴
一定會成功
飯店人事的處理原則
就是有一個人申訴才賠一個人
反正真的申訴的人不多
這樣才划算
2006-11-14 11:17: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ama 6 · 0⤊ 0⤋
從你的敘訴中.大致上隻道你對勞基法有大慨的了解.祇是不會引用而已.因為法規太多了..就如你所說的.當初沒有.你才會工作一年多.如果當初有的話.你可能也就不會去上班了...這就是勞基法的規定..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的.所以單方面的變動而影響到原有的權利義務時.你就可以申訴.到勞工局寫申訴單.將你遇到的情形跟義工說.他們會教你如何寫.然後會安排時間.有會議主持人幫你解釋勞基法.所以你就不用擔心勞基法的問題.你們勞資雙方的開會經過.會有會議記錄各給你們一張.所以當你申訴的手續辦完之後.你如果要告訴雇主.說你已經到勞工局申訴了也可以.不要說也可以.勞工局自然會通知雇主.只是如果雇主口頭上說的一切話.你要他用寫的.不然雇主到開會的時候.會反咬你一口.
2006-11-12 10:18:57 補充:
協調員
2006-11-11 08:49: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