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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請了一個濫員工
他在我家做了10年多
以前人還不錯但是後來越來越濫
每天上班態度超級差(每天擺臭臉)
有事沒事就亂請假
扣他薪水就一直臭臉
他的薪水裡已經有包含保養車和加油費
可是他去保養車和加油卻又報公款叫公司費錢
對客人態度也很不好
每天工作都不好好做,卻想著要加薪
這樣的人留在公司太沒有用了
所以想要把他開除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我想知道開除一個人需要做些什麼??
像他那麼濫還要給遣散費嗎?
一定要給的話要給多少??他一個月快5萬元....
還有除了遣散費還要給什麼??

2006-11-08 04:36:5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koichi7911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向那麼濫的員工,開除他還要給他錢不是很奇怪嗎??

2006-11-08 04:43:56 · update #1

他上星期請了7天的病假
下星期他又要請7天的病假
但是上星期他請的病假並沒有給證明
那算是無故請假嗎?

2006-11-08 05:09:37 · update #2

5 個解答

您好
有關濫員工事件,為您感到難過;但是你可能應該要給支遣費的。
先跟你說明一下:不知那位員工是選新制還是舊制,計算方式不同。如果是混合制;那就要分開計算。如果完全選舊制,那就是依照勞基法17條給於支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所以10年多應該要發10個月再加多出來月份除以12。!「10年+(x月/12)=y;y*一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
如果新舊混合那就要算新制幾年舊制幾年。舊制算法一樣,但是新制就要看勞退條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舊制年資+(x月/12)」+「(新制年資*0.5)+((x月/12)*0.5)」=y;y*一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
以上是資遣費算法
可是如果那位員工有因勞基法第12、15與18條其中一項規定可以不給預告資遣日期與給資遣費。
你那位員工以工作10年了,所以預告資遣期依勞基法16條規定為30日。
還有就是他還沒休完的假,如特休等等,看是你要給假還是給薪都可以,由雙方約訂即可。最重要的是你平常有沒有收集他不能勝任的一些證據與他平時表現不良的證據,不是要告他而是要保護我們自己,或許沒用但是可以預防。
以下是勞基法與勞退條例相關規定
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2006-11-08 15:13:19 補充:
一般公司都會有員工工作守則,如果你們沒有,請看,勞工請假規則.規則中說請假要口頭或書面申請,病是需要有證明文件,一般請病假操過3天,雇主通常都會要求證明,何況是請7天病假.應該要有醫院證明才可以.不然你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項或第12條第6項理由資遣.不過希望你先跟他要證明文件,如果他沒有,你在以上述理由資遣比較沒有問題.以下是請假規則

2006-11-08 15:15:45 補充:
由於字數限制我意見中給你建議

2006-11-08 15:16:09 補充: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5條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2006-11-08 15:16:58 補充: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006-11-08 15:26:45 補充: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等,則解僱應屬違法。如雇主係依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自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係主張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尚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應屬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勞工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該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否則與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之旨有違。

2006-11-08 05:29: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f250l3m 2 · 0 0

工作的過程是你管理的

2006-11-15 14:46:29 補充:
工作的過程是你管理的

2006-11-15 09:45: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仲 3 · 0 0

有啊!!
該罵的時候也是有罵他
可是他又不理會
扣薪水和罵他
他只會臭臉
都不會改善啊!!

2006-11-08 05:07: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oichi7911 2 · 0 0

版主

這個員工是你面試進來的

工作的過程是你管理的

已經十年了.....

這你也必須負責任吧?

2006-11-08 05:03:3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多學 3 · 0 0

勞工請假規則 第七條(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看看他有沒有符合的,若有就不用給遣散費

2006-11-08 04:58: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gin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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