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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去年(94年)12月1日踏入職場的社會新鮮人,因種種因素第一任東家待了七個月,於95年六月30日離職(自願性離職);第二任東家於95年七月3日到職,卻在95年九月28日被迫離職(非自願性且不到三個月)。
我想請問:
1. 我到後來的公司去面試,人事小姐有主動告知現在勞基法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利,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了。後來我跟一位友人詢問,他也是這樣告訴我。請問這是真的嗎??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第幾款??

2. 因現在已近年底了,工作不甚好找(再過三個月就要領年終了誰想離職),那我能夠申請失業補助嗎??第二任東家是否應該給我資遣費??我只想知道牠們應不應該給,但我不會主動跟牠們要;如果牠們應該給而沒給,我也不會去申訴,因為我也不想讓自己留下不良的記錄。

3. 我第二份非自願性離職的工作,待遇為三萬;「倘若」能申請補助,該如何申請??該準備些什麼資料、表單等等??去那申請??(新莊五股泰山)??那申請失業補助,是否會留下將來重返職場時的不利資料??

謝謝各位的答覆!!
因為我不想讓認得我的人,知道我在這問這種問題,所以選擇匿名發問,還請各位見諒!!

最後,請問那裡有最新勞基法的條文??就是從總則,第一條一直下去的那一種,我想要知道自己身為勞工的權利和義務到底有那些;而且,雖然我才待了兩家公司(第一家還上市上櫃),我發現雇主都不會主動告知這些相關訊息。看來,台灣的勞工還是要靠自己啊!!

2006-11-06 12:47: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先謝謝兩位的答覆!!
首先,我第二份工作被迫離職的原因,是因為「老闆喜歡工程師留下來加班,而我沒留下來加班!!」當然,事情沒那麼多,就沒必要留,所以我就被炒魷魚了。
再者,看完兩位的答覆之後,失業津貼並不是重點,我Care的是第二東家是否有虧欠我,牠不給那就算了,我頂多記在心上。

2006-11-07 11:29:49 · update #1

最後,我本身是從是軟體工程師的工作,這一個多月來也曾經找過測試工程師的職務,也不乏知名廠商找我去面試;但經深思熟慮之後,測試乙職並非本身興趣,沒必要為了一口飯吃而強迫自己從事非興趣的工作,亦斷然拒決了!!
雖然這一個多月來閒賦在家,反而讓自己靜下心來看清更多的事,思考將來要走的路,到年後的這段期間,能更充實自己的本職學能,做為重返職場的準備。我相信有更專業的一技之長後,沒理由找不到好工作。

2006-11-07 11:30:08 · update #2

什麼是好工作??我想,每個人心中的定義都不一樣:有些人覺得「離家近」就是好工作、有人覺得「到知名的企業」就是好工作,也有人覺得名片上稱頭的Title就是好工作;但我認為「要符合自己興趣的工作才是好工作」,唯有對自己有興趣的事物去努力,才能夠盡展所長。

2006-11-07 11:30:16 · update #3

2 個解答

*匿名:你好!您的問題逐一敬答如下:1…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了請問這是真的嗎??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第幾款??****是的,原來有規定不得超過40天,後來已經取消很久了。 2…我能夠申請失業補助嗎??****你的勞保年資,要合計一年以上才可以。 ****不要想太多,可能的話,趕快再找個好工作拼經濟去吧。失業給付只有6個月,而且依據我在勞工局當志工多年來的觀察,發現一旦刻意領足6個月失業給付的失業者,都很難再找到好工作,邪門的很。祝福你能早日找到好工作!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申請須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施行後,(87年12月28日發布),自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領取失業給付。請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親向各地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站申請。 3…第二任東家是否應該給我資遣費??****是應該,但是不多(3/24=3.75日)。 4…請問那裡有最新勞基法的條文??就是從總則,第一條一直下去的那一種,我想要知道自己身為勞工的權利和義務到底有那些****已做超連結,請進入研究。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5…看來,台灣的勞工還是要靠自己啊!!****沒錯!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權益是給知道權益而且提出主張的人用的,所以要隨時加強自己的法律知識,才不會讓權益睡著了。 ****建議你不妨點選左上角的『電燈泡』,進入『台南阿公』的資料頁,再選擇『回答紀錄』展開後設定為『我的最愛』。以後可以隨時進入我的『答題區』,看看別人的問題與我的解答,保證值得看的。 *勞工局老志工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

2006-11-06 16:41: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台南阿公 6 · 0 0

1.試用期相關規定,以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後,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刪除,所以現行法令以查不到相關規定,但是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2.你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因為就業保險年資未滿一年,公司依規定需要給付資遣費.
圖片參考:http://www.bli.gov.tw/images/style-4/logo-1.gif
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哪些要件?   更新日期 2005/4/22  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3.不符合申請失業給付資格,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離職前需具被保險人身分但無年資限制)。何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給付標準為何?   更新日期 2005/4/2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為補助其生活所需而發給之給付。給付標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備書件為何?   更新日期 2005/4/22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最後就業(加保)單位在職證明書。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4.新莊五股泰山,可以向就近服務站辦理申請.台北區就業服務中心 桃園市南華街九二號 (03)三三二七一四三 中和就業服務站 中和市景平路二三九之一號 (02)二九四二三二三七 板橋就業服務站 板橋市民族路三七號 (02)二九五九八八五六 三重就業服務站 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二○號 (02)二九七六七一五七5.勞動基準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勞工保險條例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2006-11-06 16:07: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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