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91年6/17至公司上班~~在94年7月的時候選擇新制..
現在公司要人力資遣~~有遣散費可領取~~
這樣子我是可以領幾個月??? (選擇新制之前的年資可以以一個月計算嗎?)
2006-11-06 02:59: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emily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不好意思~~再請教~~
因為是公司合併..所以會簽署一份不留任通知書~~
這樣還可以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補助金嗎??
2006-11-06 03:47:59 · update #1
第一、勞基法所規定的資遣費一年是一個月沒錯,不過資遣費是算到月,所以你的資遣費應該有3又1/12個月。第二、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規定的資遣費一年是半個月沒錯,不過資遣費是算到日,沒有什麼未滿半年以半年計的,因此如果你做到11月底的話,那麼新制年資有1年5個月,資遣費應該是1又5/12×0.5=17/24個月。所以你的資遣費應該是3又1/12+17/24=3.79個月才對。第三、可以,公司合併一樣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理由當然是『公司合併』,這一點是可以到就服中心或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的。
2006-11-06 07:05: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91年6/17到94年7月共3年,屬舊制,一年一個月,共3個月。另94年6/17 月到今95年11月,共一年4個月,未滿半年算半年,故有1.5個基數,即1.5*0.5=0.75個月。未滿半年算半年。兩者相加3.75個月。(資遣費)另你可要求公司開張非志願離職証明去申請失業給付,有6個月好領,到各地的救服站去申請。
2006-11-06 03:33: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洪中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