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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媽媽之前是有工作的,但因公司倒閉,所以便沒了工作,但是她的勞保只剩五年就滿25年了,請問剩下的這五年該去哪裡加保呢??????

2006-10-30 10:35:4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rose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那工會要去哪裡尋問呢????鄉公所之類的有提供類似的情報嗎???

2006-10-30 11:04:20 · update #1

5 個解答

*rose:你好!您的問題逐一敬答如下:1…我朋友的媽媽之前是有工作的,但因公司倒閉,所以便沒了工作,但是她的勞保只剩五年就滿25年了,請問剩下的這五年該去哪裡加保呢??????****如附件條文。****或選擇與以前工作相類似之職業工會加保。2…如想要提高退休後的領取金額…..****把勞保投保薪資提高到43,900 持續保三年(退休金計算方式是依前三年平均投保薪資),再向勞保局辦理老年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59被單位裁減資遣得辦理繼續加保更新日期 2006/8/3  失業勞工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被裁減資遣或依服務單位所訂自動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但是年齡或保險年資還不到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時,可在被裁減資遣或退休離職的2年內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修正)第1條: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加保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得儇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辦理加保手續:一、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二、勞資爭議或遷址者。三、已在原投保單位續保,如原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經保險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逕行退保者。第3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其續保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以前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二、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選擇其中之一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前二項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第4條:辦理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應檢附裁減資遣證明文件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辦理。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應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續保,無法取具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第5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後,如再受僱於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保及加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後,如再轉投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至轉保之前一日止。第6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第7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或代辦之團體辦理。第8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第9條:(刪除)第10條:本辦法生效前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已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續保,惟未符合本條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由原投保單位或代辦之團體改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第10-1條:依本辦法續保之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因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審定殘廢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當日終止。第10-2條: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離職退保之當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修正條文第三條施行之日止,其離職退保未超過二年者,得於第三條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續保。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勞工局老志工     

2006-11-09 21:08:19 補充:
rose:妳好!
那工會要去哪裡尋問呢????鄉公所之類的有提供類似的情報嗎???
****想知道工會資料,請向戶籍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工組織課,詢問當地職業總工會地址電話。再到總工會詢問,可參加之相關工會。

****有些地方民意代表,如縣、市議員也有做這方面的服務,可以就近洽詢。

台南阿公11/09回答

2006-10-30 12:45: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台南阿公 6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8-04 07:33: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朋友媽媽勞保只剩5年就滿25年,也就是她勞保年資已滿20年,
而勞保條例規定「被裁減資遣」的勞工,年資15年以上就可以合法續保,
這是為了讓年資高的勞工不幸被裁減資遣時,可以領老年給付!

參考
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因此你朋友媽媽正確的做法是
一、在沒有找到新工作前,可繼續合法的投保。
  (1)保費負擔:以「被裁減時投保薪資」續保(不能隨便調高),自己負擔保費80%,其餘20%由政府負擔。
例:如果「被裁減時投保薪資」是42000元,就用42000元續保(不能調到最高一級43900元),自己負擔42000×5.5%(∵不含就業保險費率)×80%=1848

  (2)投保單位:「有關團體」或「勞保局」
參考勞保局網站FAQ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920
二、申請「失業給付」。(每月領【月投保薪資】×60%元,最高領6個月)
例:若「被裁減時投保薪資」是42000元,可領 42000×60%×6=151200

如此一來,等到她符合領取老年給付的條件時,便可領取【月投保薪資】×45個月(最高)。且假使她領取老年給付後,又找到新工作,可再投保勞保(只能投保職業災害部份,保費完全由雇主負擔)。


有些人會有疑問就是,為何不直接由工會加保???
在工會加保保費還比較低呢!(∵自己負擔保費60%,其餘40%由政府負擔)
因為沒有工作的事實,在工會加保是不合法的!
可參考
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其實還有另一更重要原因!
因為以被裁減資遣身份來加保,才能同時請領「失業給付」啊!
如果去工會加保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去工會加保又請領申請失業給付,不是等於擺明了自己告訴勞保局你非法投保)

所以我的建議就是先找到這兩樣申請書下載填一填,文件準備一下,然後寄到勞保局,有問題打電話問勞保局承保處,應該就可以了~

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9842
失業給付申請書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8476

2006-10-30 16:13: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伊 5 · 0 0

可以到各種職業工會加保(但要調到最高新支可能會有困難)找熟識公司行號
寄放,薪支給他報保費自已付擔,這樣
才可調到最高,退休金,會多領的較多

2006-10-30 10:59: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可至就近的職業工業投保(例如:紡織公會,代書公會,加油站公會.....),每年須繳交年費,每次繳一季(三個月)的勞保費,請參考囉!

2006-10-30 10:43:4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陳小小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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