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請問各位學識淵博的大大們~
我是在某知名產險公司裡工作的~一轉眼已做了快三年了!!!
一開始我應徵時只是應徵『KEY IN工讀生』,當然工讀生就是所謂的『妹妹』這是自古以來理所當然的事了!!
后來,公司識務輪調....我也被調到了= ="
調到去外面駐點(我去應徵時跟本沒提到@@")...
聽前人說~這《位子》並不是太好坐><"....我想你們明白啥意吧!?
在那要管理和保管強制證的...
若遺失了~一張要付罰金NT$ 300整~還要簽切結書....
且若是你遺失的那張證...發生被盜用的話,是要付法律責任的....
還有,從車行外點收進來的保卡,若是延期輸入的話....
要是被經管會抓到可是一件罰款NT$ 60000,罰金自行負責......
但我一個月的薪水也至多不超過NT$17000,扣掉一些有的沒的實領也只有NT$15000 OR NT$ 16000罷了....且壓力很大,有時還會被外點旗下的車行剝削.....就因為你是『工讀生』......雖然,我一個月在這點做的業績最少也有快《二百萬》,像上月更是破了《二百六十萬》的大關= ="...但,我要聲明的是~我的薪水一毛錢也不會有多的....就是那個死豬價....因這是單位業績.....
唉!!有誰能教教我要如何呢??
離職~我的辭呈又要怎寫呢??
還有,工讀生的工作是不是該負這樣大的責任呢??
2006-10-27 06:46: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但我在寒暑假時也都有留下來加班...
且輪調后,因工作量太大,使得我自己在假日時也常常自己一個人回公司去加班......
2006-10-27 08:20:39 · update #1
忘了補充一點,我現在做的這職缺之前多是由正職的人做的...據說,做過這位子的工讀只有加我只有4個人,裡面最命短的是做一天就走人....目前最長命的是做一年就受不了了....
2006-10-27 08:24:23 · update #2
一、你主要的問題,在於公司是否未經你的同意,將現職調為其他的職務,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調職權限,你們就有接受的義務,如不肯接受調動,當然就只有自動辭職一途了,此時當然拿不到資遣費。但相反的,如果認定公司沒有這樣的調職權限,那麼公司如又不顧法令悍然為之,勞工當然沒有接受的義務,此時勞工反而得以雇主違法調動為由,不經預告逕行通知終止勞動契約,進而請求資遣費。所以一切的根源在於雇主有沒有將KET IN工讀生調為駐點業務小姐的權限。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勞訴字第六十九號判決所闡釋的調職法理:「關於調職命令之性質究為如何,學說上有包括的合意說、特約說及勞動契約說之分。包括的合意說認為一般而言,雇主因勞動契約的締結而取得對該勞工勞動力之概括的處分權,基於概括的處分權雇主得以決定勞工之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調職命令不過為雇主的此種決定,其法的性質為形成行為。但勞資雙方對工作場所與工作內容,如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或依企業內之習慣因而特定,而成為勞動契約具體的內容時,則調職命令需得到勞工之同意,否則調職命令對該勞工無拘束力。特約說認為雇主所以能將勞工調職,僅限於雙方有將勞動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決定及變更之權限委與雇主行使之特別約定之情形。惟主張特約說者多認為就一般勞資關係的實態觀之,於訂定勞動契約時,勞資雙方一般存有在合理的範圍內承諾雇主的調職命令權之默示合意。勞動契約說則認為調職如果是在勞動契約預定範圍內時,則調職只是契約之履行過程,其性質不過為勞務指揮之一種樣態的事實行為,勞工當然必須服從。反之,若調職超過勞動契約之預定範圍時,則調職即為變更契約內容之要約,需得勞工之同意,否則對其不生效力。因此,調職命令對勞工有無拘束力,應視對該勞動契約所為之解釋而為判斷。然不管就調職命令之性質係採取何說,該調職命令均應受到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 此為學者間一致的見解。至於判斷雇主之調職命令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學者認為應就該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與勞工因調職所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為綜合之考量,此外尚需注意雇主之調職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一般說來國內勞動法學受到日本學說的影響相當大,而日本因以往有所謂的「終身雇用制」,雇主為磨練社內的職員內外雙修,所以將內勤的技術職調為外勤的業務職,一般認為是有相當的合理性而承認其合法有效。但在台灣,本無所謂的終身雇用制,能否用日本這一套來規範恐非無疑。事實上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八號判決早就判稱:「查工作場所及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內訂定之(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嗣後資方如因業務需要而變動勞方之工作場所及工作有關事項時,除勞動契約已有約定,應從其約定外,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否則,應得勞方之同意始得為之。 此外,司法實務上也肯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創設的調動五大原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一四號判決稱:「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查勞動契約其性質屬民法僱傭契約,自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又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約定。而雇主如有調動員工之必要,內政部亦曾於七十四年九月五日發布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行政命令,雇主發布調職命令,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益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可見雇主調動員工,變更員工之工作場所,自應斟酌員工之利益而決定,即需依據上開之五原則辦理,否則,其調職命令即屬權濫用之非法行為。」二、建議您可以告知公司非法調職將構成權利濫用,且與原應徵工作內容不符,您可以拒絕。並請求調回原職。三、離職理由:就照實寫嘍!(罰錢白做工損失事小.萬一吃官司-業務疏失法辦.才事態嚴重勒)!
2006-11-09 08:25: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其實工讀生與正職人員並沒有太大差別
在於你必須上課的情況下所兼的工作
所以老闆都會精打細算~因為工讀生不太可能加班的
工讀生有分時薪-抵薪-假日...等等
這是公司本身的行政自由權
責任得看公司規定的輕重不一來履行~何況有切結書為憑
另一方面工讀生無法決定公司的責任制
當然只能選擇自己適合的責任及相關規定~懂嗎
站在公司的立場~因為每個人條件不同~再差的職位~也是有需要的人會去坐
2006-10-27 14:36:36 補充:
其實17000真的是有點.......工讀生真的是很無奈如果你學業不緊迫~且自身有轉職空間建議你可以盡早決擇
2006-10-27 07:12: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