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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下班出車禍使得不能工作.
有些器官醫生說無法治癒
但是又無法算殘障,長期無法工作
我想請問職業傷害的傷病給付最長可以申請多久?

2006-10-25 14:52: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蜜蜂 4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您好:職業傷害的傷病給付問題,應該跟勞基法沒有關係,您指的是勞保條例第34、36條有關勞工保險局傷病給付(薪資補償)的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及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按被保險人如於保險生效期間因前往從事工作之地點或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以致受傷,符合上開規定者,屬勞工保險之職業傷害,其因該傷害以致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經住院或門診治療「達四日以上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申請時請檢具傷病診斷書正本洽所屬投保單位為其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與所使用交通工具駕照正反面影本(未使用交通工具者免附)蓋妥單位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表格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使用)於二年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勞保局辦理請領手續。至最長可申請多久問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三十六條規定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之職業傷病補償費,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給付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所以職業傷病給付並非無期限的,而是2年;第1年補償平均投保薪資70%,第2年50%。

2006-10-25 20:42: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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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21:43: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iana 1 · 0 0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 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 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配偶及子女。父母。袓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勞保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申請金額沒有限制,但是於工傷假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 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2006-10-25 17:34: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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