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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10/19公司和他說要遣散!24號就叫他去辦~朋友都說查清楚要什麼福利!
但我不知道費用怎麼算~還有什麼福利~又擔心被公司a走~~誰能告訴我!幫幫我!

2006-10-19 19:42:5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首先要知道你老公到職日是?若為2005/07/01前到職的話,那是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
依勞基法規定
**第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6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退休條例規定
**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


所以,若你老公工作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可依第16條要求預告工資薪資
資遣費部份,
1.若你老公2005/07/01前到職選擇為勞退舊制則依勞基法第17條計算資遣費
2.若為2005/07/01後到職,資遺費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適用於勞工退休條例
第12條規定
3.雖為2005/07/01前到職但選擇新制,適用於勞工退休條例
第12條規定

換句話說,可跟公司申請費用為
1.預告工資(須工作滿三個以上)
2.資遣費(依相關規定)

2006-10-20 07:26: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essica 2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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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21:39: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你先把你老公在公司任職多久(連幾個月都要)寫出?
2.勞退金從去年開始有分新舊制,你老公是選哪一種?(因為牽扯到資遣費計算方式會不同)
3.計算你老公前半年的平均薪資(如果10月底資遣,就把4-9月的全薪(實領)加起來除以6就是每月的平均薪資)

你先寫出,我在幫你計算出公司應該給你老公多少資遣費

2006-10-20 11:26:19 補充:
全薪你要計算薪資條上最多的那個金額喔!把6個月的金額都加起來除以6就是平均薪資了!

2006-10-20 07:16: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芊芊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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