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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總加27年了(不同一家公司),問滿30年可申請勞退嗎??
老闆幫我改投新制,我可以改回舊制嗎??那一個划算.謝謝!

2006-10-17 15:24: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ane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圖片參考:http://home.pchome.com.tw/good/fang600213/bmp/bmp-a/1-03.gif
你好:新舊制有何不同??列一個表讓你做比較新 制舊 制優 先 性強 制 性新的勞雇關係(即94年7月1日起新雇用之員工)均強制適用新制,雇主除法律規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新制之規定。原有員工繼續任職同一企業,可選擇繼續使用舊制,五年內可選擇適用新制(選用新制後,不可反悔改選舊制),舊制部分採保留不保障方式。異動的話,均強制適用新制。提撥方式雇主每月按月薪提6%以上,員工提不提都可以,採鼓勵制,如果提,在6%以內,可自綜合所得稅收入淨額扣除。雇主按勞工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之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六大要件精算提撥率,並事先經主管單位核備,提撥2%至15%,且自94年7月1日起5年內要補撥完畢,否則每月處罰最高可達10萬元,採連續處罰。請領條件工作年資15年,滿60歲不同雇主可累計未達年資而死亡者,另有規定,可由其家屬領取。必須同一家公司做滿25年;或滿15年且年滿55歲,不同雇主,年資不累計領取方式按月領回或一次領回。如勞工選擇按月領回,將以勞工平均餘命作為計算基準,計算月領之金額。但年資未滿15年者,只能一次領回。一次領回。前15年年資每個月乘以兩個月薪資,超過15年後,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最高可領45個月。勞退金帳戶歸 屬 權以員工名義存在「勞保局」的專屬帳戶。如員工異動,可隨員工轉移,係改良可攜帶式。員工可打電話到勞保局查詢款項是否按時匯入。(因存入「勞保局」之專戶,相對地勞保局將很容易查核發現公司在勞保以多報少之現象,而要求或懲罰公司)雇主以監督委員會名義存在「中央信託局」,所有權歸雇主。如果未做滿退休年數,只能領到勞保的老年給付(年資1年以上,男滿60歲,女滿55歲即可請領。前15年以年資乘以一個月薪資計算。)雇主可否取回退休準備金不可,因係以員工名義設立之專戶。在公司歇業,實際支付資遣費、退休金後,如有餘額,雇主可依法取回。購買保險兩百人以上的公司,經過雇主和勞工協商,可以把提撥的勞退金拿來買保險。不能以買保險代替退休準備金。外 國 人不適用,新制規定只強制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除非勞資另有約定。 到國外工作在國外工作的年資不能累計同左資遣費之計算一年以半個月計算,最高到六個月。一年以一個月計算,以年資累計。(但已符合退休條件者,不得以遺遣費方式處理)

2006-10-18 09:44: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夏雪☆ 7 · 0 0

勞工保險條例:
第 五十八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第 五十九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就可自請退休領取老年給付滿30年=45個月(最高)。

*勞退是公司另外幫你提撥6%到勞保局的,是公司將來要給你的退休金,要等到60歲才能向勞保局申請哦。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已改投新制就不能改回舊制了哦。

*新舊制各有利弊新制先拿先好,舊制較多但可能拿不到。

2006-10-17 20:35: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糖糖~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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