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由949萬元減價至552萬元,雖已低於土地市價,惟仍無法定拍,研判係因土地上另有一第三人搭建之鐵皮建物(佔地約1/14),且法院亦不受理點交,致本有意願參與競標者打消原意,想多方就教法律及地政專業人員,有何可行之解套之道?惠請分享
2006-10-11 11:54: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在法拍實務上,我們不擔心不點交問題,比較在意不在拍賣範圍的狀況;土地上另有一第三人搭建之鐵皮建物(佔地約1/14),如果這個部份在拍賣公告没有註明拍賣底價,那就表示鐵皮建物根本不在拍賣範圍,買到的土地卻被佔用,對於一般投標生手是不敢進場投標的,難怪會從949萬跌到552萬仍乏人問津。首先要調查鐵皮建物與土地是基於何種法律関係,是承租?或借用?或根本無權佔用。如一.無權佔用:打官司訴請拆屋還地,取得勝訴,即聲請強制訴遷,這是最容易處理的。二.借用関係:得標後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對方發存證信函,以新所有權人名義,終止原借用関係後,對方便是無權佔用...三.承租関係:由於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得標土地所有人需承受原租約條件,租期多久,租金多少,都要依原租約不變,這是相當棘手的事情。萬一對方有高人指點,第三人與債務人早有佈局,雙方訂的租約長達20年,租金已一次付清,那得標的土地就如同「死地」,没有高超的法拍功力,幾乎無法解決!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425 除非對方是假租約,而且被您找到破綻,您以虛偽通謀贏了官司,解除對方租約関係,否則對方還有一招撒手鐗,便是行使優先承購權。名稱: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104根據土地法第104條,土地承租人能以同樣價錢,請求優先購買基地,那得標人完全做白工了。高難度的案件,雖然有很大的風險,但競標者少,相對得標價錢也低,如果處理得當,將會有很可觀的獲利空間。處理這方面的案件,投標前的調查非常重要,明察暗訪要低調進行,並與律師隨時沙盤推演,得標後除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外,如能另找一組人馬與對方協調折衝,並預留一筆和解費用,雙管齊下,可達事半功倍之效!請參考 94年8月30日 法拍地問題?相関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83019154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10-12 18:11: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Yahoo!奇摩部落格,紀錄關於法拍屋的標購,如果想要了解什麼是法拍屋,可以到這個部落格逛逛唷!http://tw.myblog.yahoo.com/linandy0326
2006-10-23 06:46: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常惠代書事務所http://iyuhouse.com/wen/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po-wens
首先確定第三人搭建之鐵皮屋是否合法占有!
1.無權占有,則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
2.有權佔有:在討論法律依據為何?是地上權呢?還是其他原因?再一一破解!
相關問題 ***的大頭 蔡先生
2006-10-11 19:12: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