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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做了一個月多了,公司就拿一張員工保證書給我簽。
我拿回家給我爸媽看,他們都說不簽!因為裡面寫的條件太嚴重了
如:保證人與被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給付責任,並均同意員工應填具保證書,並願承受其責倀,特立保證書存照。
總共十條,對員工都是不利的。所以我爸媽叫我不做了也!!

2006-10-11 18:13:2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春水堂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問題是他十條都寫的粉嚴重也~~我現在也不知道怎樣辦??

2006-10-11 18:37:22 · update #1

3 個解答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他負的責任是:代替主債務 人履行債務,如果主債務人的債信能力不錯,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 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保證契 約裡,你或許不難發現有「先訴抗辯權」這個名詞,一有這個名詞出現,一 定伴著「拋棄」二個字,通常是寫著:「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契約上如果寫著這幾個字,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而不必向主債務人主張,民法 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就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 制執行的意思,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 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在契約上如果寫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或要保證人作連帶 保證,均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一旦在契約上 簽名作保是連帶保證,則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告主債務 人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因此保證契約內用不著寫明「保證人願意 拋棄先訴抗辯權」,只要有「連帶保證」字句,同樣可以達到債權人想要的 目的。     有了上述的分析後,當可瞭解保證、連帶保證及拋棄先訴抗辯權的區別,當你為別人作保時,如果你在保證契約上簽名蓋章時,應該睜大眼睛,仔細地瞧瞧,要是你在連帶保證下簽名或放棄先訴抗辯權,你就知到該負什麼樣的責任了。  至於您版主的問題:他十條都寫的粉嚴重也~~我現在也不知道怎樣辦?答覆:本於契約自由訂立原則,只有您自己決定了,而且你爸媽都不願幫你做保了,你繳不出保證書,恐怕也難做下去了吧!(除非你有朋友願意做保?)

2006-10-15 19:13: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一般在金融保險業或是有經手現金職務的工作都會要求提供自然人保或舖保,由於現在社會經濟很不好,所這樣的風險在於現在大家都不願擔任別人的保人,以自然人保時須提供保人的基本資料(姓名/ID/地址/電話),舖保則須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有鑑於此,現在很多公司將找保人的部份都以保險(誠實保險)來分擔風險,這樣員工就不用找保人了,只是每個月要繳納小額的保險費~

所以,以上算是正常的現象,致於該不該繼續作下去則怎要看個人而定,您是否急需這份工作或收入,或是有其他的工作機會都會影響您的決定~

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祝 順心

2006-10-14 08:05: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ustinroad 5 · 0 0

有那麼嚴重嗎..@@..
我也有簽ㄟ.....
他主要是怕你賣公司機密吧.還是利用公司犯法.
其實簽完就馬上忘記ㄌ= =..
應該是有一定規模的公司都會簽..跟你工作犯錯是沒關係ㄉ..

2006-10-11 18:17: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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